我国行政强制制度的分类及设定权主要有那些规定?您

如题所述

《行政强制法》中的“设定权”应当是指法律规范中设定出来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在更高级的法律规范中均不存在,不是从更高级的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中派生出来的,不是对更高级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设定权,是一种根据法律的一般授权,就法律、法规未曾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事项自行对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条件、种类等作出规定的立法权力。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必须是具有一定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享有和行使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必须有法律的依据,才能具体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方法、范围、条件等,否则,不得设定。符合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主体资格的主体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具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国家机关、政党和社会团体,均不具有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资格。
第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必须符合《立法法》规定的程序要求。
第三,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形式条件。设定行政强制措的文件,应符合下列要求:(1)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规章及其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和不具有国家意志性的文件如政党的章程、社会团体的纲领和章程、道德规范、居民公约、乡规民约等都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2)必须是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发布,通告、通知、命令、决定等不具有法律规范特征的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3)必须是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外部性文件。仅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内部工作人员的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第四,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日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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