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固定资产出售的税率 税金

我企业出售两辆旧皮卡车每个含税8万,我们开据的普票 每个税额是11623.93元 问:我公司应该给国税交全额11623.93元吗 有什么减免政策吗?听说是减半~~

一: 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都要分别情况缴纳增值税。(简单理解就是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固定资产,前期是否已经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经抵扣进项税额,则销售时应按适用税率,如果没有抵扣,则按4%减半征收)
二:根据国税函〔2009〕90号等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也就是如果按照简易办法4%减半征收,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
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另外我们所熟知的财税[2002]29号“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已宣告失效,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无论是否超过原值,都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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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16
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4%税率减半征收,条件是购货时未抵扣税额。
第2个回答  2013-08-16
如果该卡车购进时,进项税金抵扣的,应该缴11623.93元 一辆,但如果该卡车购进时,进项税金未抵扣的,则: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4%税率减半征收。对于企业车辆的出售和转让,不用企业自己开具发票的,在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对车辆过户时,有专门的过户发票开具的,你可以向车辆办理手续的人员索要就行了。具体缴纳税金的计算方法如下(按未抵扣的4%为例)应缴税金=80000/1.04X2%=1538.46元/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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