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有几集呀?国家规定的怎么赔偿法?

我是一名农民,在某公司打工,从事太阳能保温发炮工作,公司没有防护措施,条件及为恶劣,倒至我吸肺中毒,性命忧关,公司老板在当地一手遮天,鉴定结果我不想信,家里现在以无条件二次鉴定,我想问问,国家规定的共有几集职业病,都是如何赔偿的。

法定职业病是指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职业病。1987年由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重新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规定了九类99种职业病。 1、医疗费用:按医院出具的单据;
2、住院伙食费:按公司出差伙食补助的2/3支付;
3、工资:工伤医疗开始后至伤残鉴定做出期间,照常发放;
4、护理费: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5、康复器具费:根据配置器具的机构意见确定;
6、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7、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09-04
  一、职业病的种类:
  按照2011年12月3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它包括十大类,分别是:
  1.尘肺。有硅肺、煤工尘肺等。
  2.职业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等。
  3.职业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
  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
  6.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7.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8.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有噪声聋、铬鼻病。
  9.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其他职业病。有职业性哮喘、金属烟热等。
  二、职业病的国家规定赔偿:
  对职业病的诊断,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是一种人为的疾病。它的发生率与患病率的高低,直接反映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水平。世界卫生组织对职业病的定义,除医学的涵义外,还赋予立法意义,即由国家所规定的“法定职业病”。我国政府规定,确诊的法定职业病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凡属法定职业病的患者,在治疗和休息期间及在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死亡时,均应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待遇。有的国家对职业病患者,实行经济补偿,故也称为赔偿性疾病。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