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全员合同制后转制职工工作调动的工龄计算及政策依据

企业实行全员合同制,固定工转变为转制合同工。经商调后到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则工龄如何计算?政策依据在哪里?

国有、集体企业,并转为合同制职工的,可根据市政府印发《广州市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1994〕95号)的规定,其原单位的连续工龄与调入单位的工龄合并视为本企业工作年限,并按其工作年限的长短计发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 二、转为合同制的集体所有制固定职工,按照本局审核的连续工龄加上转制之后本企业的连续工龄计算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七日 附:广州广重企业集团公司请示 关于集体所有制身份的合同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计发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问题请示� 广州市劳动局:�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企业终止或解除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应按员工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发放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对在本单位转制的固定工,其连续工龄视为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但对原集体所有制身份的合同制员工,在发放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时,如何确定其本企业工作年限?我们遇到以下两个具体问题:� 一、从九三年到转制前由集体所有制企业调入的员工,当时依据《关于下放职工调动和流动审批权限的通知》(粤劳计〔1993〕34号)“集体调入全民,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这部分员工原来是集体固定工的身份,以调动的形式,商调到本企业,到企业后签订劳动合同,由原来的固定工转为合同制工。� 二、八十年代中期,为了促进就业,安置待业青年和回城知青,尤其解决职工子弟的就业问题,企业根据有关政策,成立的劳动服务公司,招收、安置部分待业青年,但其身份为集体所有制。这个公司在九三年又依据《关于广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招用工和退休养老保险等问题的通知》(穗劳服字〔1992〕第010号)要求,与这些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全部改为合同制职工。这些职工其中有部分是下乡困退回城,在家待业过一段时间,即工龄是有间断的;有个别职工是在签订合同前由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入,并在该公司工作,且缴纳个人应交的退休养老统筹等费。� 上述两类原集体所有制固定工身份的员工连续工龄,在贵局九六年审核时,均已按原固定工至一九九二年六月止应计连续工龄的具体核定办法审定(注:含其个人九二年七月前的缴费年限)。因此,是否应以其原连续工龄为基础并按有关规定计发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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