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是以仲裁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仲裁争议,以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的组织。仲裁委员会的性质,我国《仲裁法》第15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因此我国仲裁委员会的实质和多数国家仲裁机构的性质一样,是公断性质的、非政府性的专门仲裁组织。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隐瞒必须回避的情形,对仲裁案件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案件的;
(三)有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仲裁员本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
(二)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员与仲裁委员会属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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