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违反食品安全法会受什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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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原因有很多,处分的结果也各不相同。主要有以下几条: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违反本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本法规定的行使食品卫生监督权的其他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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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8-07
要看具体违反的是哪一条。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8-07
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从经济上从重处罚,让违法者倾家荡产,使其违法的成本极高、代价极大。”从提高违法成本的角度来打击违法者,无疑是一条正确的路子。而如何通过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提高所有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形成一套打击食品违法的制度组合拳,而不是只打几个战役,抓几个典型,则是这个问题的症结所在。
要提高食品安全的违法成本,首先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让违法者真正感觉到“肉痛”。按照现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对违法者的经济惩罚通常是处以违法所得一定倍数的罚款,由于违法所得难以计算,往往导致惩罚偏轻。要改变这种状况,很多国家都用“违法货值”的概念来代替“违法所得”,“违法货值”是违法者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总货值,以“违法货值”作为标准,将大大提高罚款的数额,增加了食品卫生违法行为的经济成本,对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有很大作用。

要提高食品安全的违法成本,就要充分发挥民事赔偿的威慑作用。对食品安全管理而言,很多国像并未象我国这样耗用大量政府资源来管理,因为他们有另外一个杀手锏,就是民事赔偿。其具体做法是,在立法过程中,为食品违法行为确定比较高的民事赔偿责任。只要有人敢在食品安全上违法,来自消费者的民事赔偿官司就会让他倾家荡产。现在,我国的相关法律对于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十分笼统,在实施过程中,只能体现补偿性,而不能体现惩罚性。这种局面,不仅让受害者得不到充分赔偿,也让违法者无视对消费者的伤害。

要提高食品安全的违法成本,就应该充分利用《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用通俗的话说,是会判刑坐牢的。在我国《刑法》当中,就有惩治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相关规定。但在现实当中,我们对许多案件的查处,是以罚代刑、一罚了事,而没有意识到,有些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该将当事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要提高食品安全的违法成本,就应该增加对销售商的责任追究,让销售商对制造商进行责任追溯。现在,我们的法律惩罚对象往往是食品的生产商,而销售商往往以不知情而逃脱干系。表面上看,商家不是造假的主体,不该受罚。可是,很多西方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不论商家是否知情,都必须承担连带责任。事实证明,这种做法的效果非常神奇。政府只要集中有限的力量,狠抓流通环节的末梢,加大对销售环节的管理和处罚,销售商自然会沿着批发商、生产商、原料供应商进行层层追溯,因为利益的驱使,这种追溯的力度,要比政府查处的力度大得多,也有效得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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