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的特殊制度有哪些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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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里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条例》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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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05
你好!
1 量刑的时候应该减轻 从轻 免于刑事处罚(民事还是要的)
2 一般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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