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直通车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直通车报销管理工作,简化报销程序,方便参合农民,引导参合农民合理就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咸政办发[2008]64号)和《关于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方案调整相关问题的通知》(咸合疗组办发[2008]5号)及省、市有关新农合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立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直通车报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直通车报销制度在市合疗办的领导下,由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各县(市、区)合疗管理经办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第三条:对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进行分类管理。第二章 报销方式和标准第四条: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分单病种定额补助和非单病种按比例补助两类报销方式。第五条:单病种实行定额补助。执行《咸阳市新农合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标准》(2008版)(另文下发)。同时,执行下列规定:1、凡确诊为单病种的参合住院患者,入院时只需足额交纳自付费用,其余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暂行垫付。2、符合《咸阳市新农合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服务纲要》(另文下发)。3、患者确诊为单病种但合并其它严重疾病的,按非单病种的补助标准执行。4、属单病种的病种,在同一定点医院入院前连续的门诊检查费用按票据总额的35%予以补助。第六条:非单病种实行按比例补助。1、设置补助起报点。三级医疗机构(含经省卫生、物价行政部门同意执行三级收费标准的二级医院)、二级医疗机构补助起报点分别为3500元(14周岁及以下儿童患者为2100元)、2500元(14周岁及以下儿童患者为1500元),纳入可报销范围的费用未达到起报点的(单病种疾病除外),合作医疗不予报销,参合患者全部自付。2、非单病种患者按住院合规费用的50%比例予以报销(兴平、武功按45%比例予以报销;秦都、渭城执行三级医院起付线为800元,起付线以上纳入可报销范围的费用按45%的比例予以报销,二级医院起付线为400元,起付线以上纳入可报销范围的费用按50%比例予以报销)。3、参合农民入院前在该院连续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住院报销范围。4、住院期间,因本院不具备条件,经本院合疗科报请业务院长审核同意在其他医院产生的大型仪器设备检查费用列入本院住院报销范围。5、对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检查费用(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检查是指三级医院单项单次检查费用在150元以上的检查,二级医院单项单次检查费用在100元以上的检查)、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指陕西省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一次性医用材料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的26种国产普及型一次性医用材料),先由患者自付30%费用,余额进行合疗报销范围进行核算。6、对于外伤,分别按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对无明确第三责任(或不明原因的外伤)的外伤患者住院费用,在剔除其它不予报销范围的费用后,再由患者自付30%费用,余额进行合疗报销范围进行核算;二是对有第三责任方的外伤按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不予报销。第七条:设置补助封顶线。全市确定为每户每年新农合补助累计不超过15000元。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在对参合农民住院进行报销时,必须认真详细核对合疗证上的报销记录。对已获得户/年最高报销限额15000元的,合作医疗不再予以报销。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