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免责条款?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10-28

免责条款就是保险公司在与你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在保险合同中会特别声明的一些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免责条款需要注意这几点

1.免责条款是否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组成部分

1)确保合同合法有效是免责条款发生效力的前提。一个无效的合同,免责条款是不可能发生效力的。

2)免责条款必须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免责条款是否是本着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的

只有本着公平、诚实守信原则订立免责条款,才是免责条款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我国《合同法》在第40条和第53条分别从公平和公序良俗原则出发对免责条款的效力进行约束,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免责条款,也是不为合同法理论和实践所认可的。

3.免责条款的内容表达是否清晰易懂

如果免责条款的表述不明确,在产生疑义时,会被从严限制解释,以保护相对方的利益。

1)名词释义

比如:

我们需要找到对应的释义位置,仔细阅读,确保没有疏忽的免责内容。

2)通知时限

比如:

投保前就已明确提醒的事项,很多产品中都有通知时限的声明。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奶爸这里特别提醒:还有一些免赔额、特别约定等的内容也是需要我们去注意的。

如果大家对不同类保险的免责条款还是不怎么理解,可以看一下奶爸以前写的文章《免责条款是什么意思?如何看懂保险免责条款?》

第2个回答  2020-10-12

你好,遇到过很多人因为投保之前没有了解清楚条款,导致理赔时出现纠纷。有调查数据表明,在所有的理赔纠纷案件中,排名第二的就是源自免责条款。之所以会这样,就是因为很多人在买保险时只关注自己能得到什么保障,忽略了免责条款。而搞清楚什么不能赔,跟弄明白保障责任一样重要。那么奶爸先送上一份干货让大家了解怎么读懂保险合同:《4招快速看懂保险合同!3分钟就能学会的阅读技巧


今天,奶爸就带着大家一起来解析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一、什么是免责条款?

所谓免责条款,就是保险公司不承担哪些责任,不保什么。


保险免责大致可分为两类:显性免责和隐性免责。


1、显性免责:在合同上明确写明免责条款的部分。


2、隐性免责:散落在合同各处,比如免赔额、病种定义、特别约定等。


在保险合同里,有一项“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规定了该产品不能获得赔付的情况。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隐藏在合同各处的免责约定,由于比较零散,如果不仔细查看,很容易被忽略。


这样的隐性免责,不同险种、不同产品都有不同的约定,没法一概而论,只能具体产品具体分析。所以我们这篇文章,主要探讨的是显性免责。


下面奶爸就拿华贵大麦定期寿险为例来讲解什么是免责条款。


二、定期寿险免责条款解析

寿险的免责免除,我们以大麦定期寿险的免责条款为例来进行解析:


寿险的免责条款可以说是四大险种里最简单的,除了故意行为和违法行为,无论是疾病身故还是意外身故,都是可以获得赔付的。


看明白这个简单的显性免责,隐藏很深的隐性免责也不要漏掉,它们在合同各个地方,有些会加粗字体,有些并不明显。


常见的隐性免责,有可能藏在“名词释义”中,需要翻到合同底部字体很小的释义才能看见。


也有可能藏在“投保须知”里,或者是“具体条款”中,比如对理赔的一定限制,还是那句话,看清楚,查仔细,是投保前必须要做的功课。


想了解华贵大麦2020定寿的,奶爸准备好干货咯:《华贵大麦2020全面测评:健康告知这么宽松的背后有坑吗?


奶爸总结

奶爸其实很欣慰,看到很多朋友对保险的认知和理解越来越科学、完善,但在重视买保险这件事的同时,也会有很多人忽略了保险合同本身。


你买的产品,保什么、不保什么、怎么用、怎么赔,真的清楚吗?甚至还有人简单粗暴地觉得,只要买了保险,出事就能赔偿。结果被拒赔,非常气愤,却投诉无门,如果在投保前就了解清楚一切,是否就少了许多纠纷呢?


请抱着对自己和家人负责的态度,在决定购买一份产品之前,先对该产品最基本的内容有个认知,因为它关系到你未来有可能产生的理赔问题。


千万不要因为懒或者觉得自己不懂,就只管给钱投保,不管其中内容,最终,吃亏的只有自己。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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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0-10-12

在保险合同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是从外延上对承保风险范围的具体界定,简称“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属于附条件生效条款——非经保险人提示且明确说明不生效,即对应着示范条款中的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在保险实务中,绝大多数保险合同都属于格式合同,其中载明的免责条款在法律性质上便属于格式条款。依据《保险法》,格式条款需遵循如下原则:1)不得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2)不得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然,除法定免责条款外,实践中还存在约定免责条款、原因免责条款、结果免责条款、实体免责条款、程序免责条款等。

具体到工程保证保险中,由于承保内容主要由标的、风险、损失三项要素构成,因此四项示范条款都将免责条款分为了保险标的范围、承保风险种类、损失赔偿范围三部分,以从多个维度规范保险责任与免责范围。

1、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这一部分主要限定了保险标的的范围,与“除外责任”或“不保责任”相对应。除“损害保险人利益”的欺诈、恶意串通、贿赂或变相贿赂等(下简称欺诈等)情形,以及最后一条“不可归责于投保人的其他情形”外,四类保险皆有所不同。

投标保证保险作为依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提交、以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目的之一的险种,该部分免责条款主要围绕投标工作中的情形展开: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在招标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规规定、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未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条款约定义务这三种无关保险标的的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投保人而言,在非因其原因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的、采用欺诈等手段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撤回招标文件的这三种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其他三类保险皆提交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后,因此皆含有“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这一违法情形。在此基础上,预付款保证保险还增加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变更工程合同预付款返还主体,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形,与《保险法》中的“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义务相对应。

履约保证保险则针对投保人增加了非因其原因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交易基础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解除的情形;并针对被保险人增加了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义务的情形,以及双方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欺诈等手段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两种情形。新增的四种情形皆符合《保险法》“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规定。

在履约保证保险的七种情形之上,质量保证保险还针对被保险人增加了两条质量相关情形。

2、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这一部分内容主要限定了承保风险的种类,四则示范条款皆明确因政府或社会行为、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各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这一部分主要限定了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范围。四项示范条款皆以投标保证保险的条款为蓝本,其他三险也将前三条中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改为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其中,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各类间接损失中,履约保证保险明确包括但不限于延期竣工或延期交付建筑物导致被保险人对于建筑物使用的经济损失或被第三方索赔的损失,预付款保证保险则明确包括但不限于延期返还工程合同预付款导致被保险人或被第三方索赔的损失;针对被保险人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造成的损失,履约保证保险还明确了“被保险人提前超额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的范围,预付款保证保险则明确以“被保险人提前支付工程合同预付款的或超额支付工程合同预付款,超额部分所对应的损失”。

此外,履约保证保险和质量保证保险还包括“因工程设计错误、缺陷或设计变更导致的损失”,预付款保证保险则另外囊括了“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都将与保险标的无关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排除在外。

另外,除专门的责任免除章节外,还有一些责任免除条款散见于保险合同的其他章节。如四项示范条款皆在被保险人义务中明确:被保险人未履行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有些保险合同甚至在保险单的特别约定栏载明发生特别约定事项后保险人免责,对于这种情况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需格外留意。

概而言之,保险人的免责可能由于特定事由导致,也可能因为保险合同被解除而产生,还可能在保险交易基础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解除的情形,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形下发生。而免责条款作为追寻保险人公平合理承担责任的应然状态,也应在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前提下生效,唯有如此方能实现各方利益的科学平衡。

第4个回答  2020-09-12

免责条款就是保险公司在与你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在保险合同中会特别声明的一些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免责条款会指出保险人不会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为了避免其在合法范围内过度承担责任。

2)从免责条款的属性看,保险人制订免责条款的本质是约定风险排除事项,因保险人不可能对所有风险事项给予保障。

一、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分类

1.对特殊风险的排除

1)例如对战争、暴动、核辐射、环境污染等风险造成的损失免责,常见于财产保险。

2)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活动或特定原因,如跳水、跳伞、食物中毒、医疗事故等造成的伤亡免责,常见于人身保险。

2.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

例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等行为造成的损失,理论上一般将其称为道德风险不予理赔。

3.被保险人因违法犯罪导致的损失

例如被保险人吸毒,无有效驾驶资格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等。

4.被保险人存在既往症

被保险人患有特殊疾病,如发生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毒等,或是在保险合同生效起一定期限患有重大疾病。

5.保险人不必承担赔偿责任的最低限额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而保险人对轻微损失加以排除,例如免赔额、免赔率等。

 

在保险投保前,切记要理解清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并确认自己并不在免责条款的范围内。买保险前可以看看《免责条款是什么意思?如何看懂保险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在出险时,拒赔的有力理由。此外,有一些免赔额、特别约定等的内容也是需要我们去注意的。

望采纳

资料来源:奶爸保

第5个回答  2019-05-13
免责条款,顾名思义,就是保险公司不能保障的部分,也就是不给赔付的部分,它通常分两类。
(1)显性免责在合同中是黑体加粗的,且位置固定,显而易见。
(2)隐形免责以正常形式出现在合同里,包含在每一项条款中,例如,病种分类、理赔额,及其一些名词解释。实际上,这些细小的部分经常被忽视,但却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而忽略免责条款,尤其是隐形免责所造成的后果也是大家经常能够见到的——最后无法获得理赔而认为保险是骗人的。

那是否每个险种中都有免责条款呢?意外险、重疾险、寿险、医疗险中的免责条款有哪些异同呢?
1. 重疾险
重疾险的线上和线下投保的责任免除其实有很多共性,而且它们的设置也很人性化,也合乎情理。一般只有对违法犯罪,酒后驾车及故意伤害导致的疾病,伤残等不给予投保。对于这些行业共性,只要我们诚实守信,理赔出于确实存在且正确的目的,它的条款还是很宽松的。

2. 医疗险
医疗险用于保障住院或买药的医疗报销,因为其对应的风险类型多,保障范围广,所以其免责条款相对重疾险来说就复杂得多。
对于医疗险,不同产品的共性也很大,但许多产品也有自己个性化的免责条款。
医疗保险常见免责声明包括以下内容:
1.哪些原因不保?:故意行为,非法犯罪,不可抗力;如酒后驾车,战争;
2.哪些范围不保?:既往症和除合同约定以外的医院
3.哪些项目不保?:精神疾病,艾滋病,整形手术,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妊娠相关,牙科相关,康复治疗,性功能相关,高危运动等。

此外,一些产品还将设计个性化免责声明,拿尊享e生举例:扁桃体,甲状腺,疝气,以及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测和治疗,需要120天的等待期。 因此,购买医疗保险不仅取决于共性条款,还取决于其个别条款。

3. 意外险
首先,意外险的特征:突发性,外来性,非疾病,非本意。因此,一些可以预知的状况,如中暑,高原反应,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猝死等,非意外发生的情况是不能得到意外险索赔的。此外,潜水,滑雪,跳伞,攀岩等高风险运动,也被大部分意外保险明显排除在外。

4.寿险

关于人寿保险的责任免除,很多互联网公司只销售3-7种产品。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有意犯罪或拒绝依法采取一些刑事措施。
(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自杀的除外。
因此,除了出自于非道德目的造成的身故外,疾病身故和意外身故都可以赔保。
另外,小伞还想提醒大家,显式免责声明的内容很容易找到,隐含的免责声明并不那么容易。 例如,它们隐藏在保险说明,特定合同条款中,甚至隐藏在名词定义中。 虽然它非常不起眼,但每篇文章都是我们后来声明的重要依据,也是我们阅读保险条款时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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