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挑高式复式房取暖费国家规定

听说国家有出台政策对于挑高式复式房高度有要求。有一个高度限制,高于限制收取房产证面积双倍取暖费。请问是否真有这个规定?如有规定是多高?收取方式是怎样。回答越详细越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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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服有超高加收费用的规定,住宅没有。住宅是这样规定的:房间高度在1.2米以下不收费,1.2米至2.1米交一半,2.1米以上正常交每米34.55元,没有高度上限。挑空多交费按物价局现行规定是不合理的。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挑空部分不应多交取暖费,第三十条明确说明了只有非居民用户超高部分多交费用。不管供暖公司怎么说都不能交,除非市物价局或者市供热办出具相关文件。
安装用热计量仪表的用户,热费按照仪表读数计收。
未安装用热计量仪表的居民用户,热费应当按照房屋的使用面积(包括用热阳台)计收。已经按照建筑面积计收热费的,应当逐步过渡到按照使用面积计收。
非居民用户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收费的,应当以建筑层高三米二为基数计收。层高超过三点二米的,每超过零点一米,加收基本热价的百分之三,文化、教育、体育以及保护建筑等公益性设施加收至百分之百为止。
用热计量仪表应当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热源价格应当以热能的法定计量单位为计价单位。
本条第二款所称房屋使用面积的确定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制定。
安装用热计量仪表的用户,热费按照仪表读数计收。
未安装用热计量仪表的居民用户,热费应当按照房屋的使用面积(包括用热阳台)计收。已经按照建筑面积计收热费的,应当逐步过渡到按照使用面积计收。
非居民用户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收费的,应当以建筑层高三米二为基数计收。层高超过三点二米的,每超过零点一米,加收基本热价的百分之三,文化、教育、体育以及保护建筑等公益性设施加收至百分之百为止。
用热计量仪表应当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热源价格应当以热能的法定计量单位为计价单位。
本条第二款所称房屋使用面积的确定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制定。
安装用热计量仪表的用户,热费按照仪表读数计收。
未安装用热计量仪表的居民用户,热费应当按照房屋的使用面积(包括用热阳台)计收。已经按照建筑面积计收热费的,应当逐步过渡到按照使用面积计收。
非居民用户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收费的,应当以建筑层高三米二为基数计收。层高超过三点二米的,每超过零点一米,加收基本热价的百分之三,文化、教育、体育以及保护建筑等公益性设施加收至百分之百为止。
用热计量仪表应当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热源价格应当以热能的法定计量单位为计价单位。
本条第二款所称房屋使用面积的确定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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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5
  国家对取暖费的发放没有统一规定,各地区各单位按程序自行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取暖费属于福利费的范围,企业只要是发放合理,即使超过当地劳动部门发布的发放标准,也可以在福利费范围内列支,只要是企业全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支,取暖费就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存在纳税调增的问题。这里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此外,取暖费没有全国统一标准,一般是按照地方标准发放。
第2个回答  2013-08-27
首先说什么是供热建筑面积?供热建筑面积是指不包括公共楼梯间和敞开式阳台的单元门以内建筑面积,其中原封闭式(自己封的不算)阳台面积按二分之一计算。供热建筑面积可按以下方式计算:1、以房屋竣工图为准,图纸上标出的建筑面积(不含公摊面积)就是供热建筑面积。2、若是老住宅没有竣工图作为依据,则以使用面积(公产房本上的计租面积)乘以系数1.3就可算出供热建筑面积。该系数是根据各种住宅的房型、结构,经测量求得的平均值。如双方有争议,则以现场丈量为准,两户之间的共用墙量至墙中线,外墙一律量至外墙皮。跃层住宅房屋也按以上标准收费,其上层坡顶部分局部低于2.2米的空间安装散热器的按70%收费,未安装散热器的按50%收费。对于特别高的特殊房型,挑高超过3.5米的,每增高0.35米增收10%供热费。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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