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查询减刑人员名单

急需 广东阳江减刑人员的名单 谁可以在网上查到?

可以在监狱官网上查,对于减刑人员会进行公示,以副标题中广东阳江监狱来举例查询。

一、打开广东省阳江监狱官网

二、打开狱务公开。

三、用鼠标点击打开刑罚执行情况。

四、在这理可以看到减刑相关的公示,点击打开。

五、打开后即可看到相关的信息。

扩展资料

减刑对象条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依照我国刑法第78条之规定,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属于自由刑的范围。

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刑;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减刑,主要是指缩短自由刑的执行期限,因而与其他刑罚执行中的减轻制度得以区分。

在其他刑罚执行中,也存在减轻的问题,例如死缓减刑。如前所述,死缓减刑是由于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因而刑种发生变更,将死刑改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这种死缓减刑虽然也具有减刑的性质,但它是死缓制度的内容之一,不同于我国刑法中的减刑制度。当然,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以后,符合减刑条件而被减刑的,可以视为减刑。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减刑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14

在互联网上不能查,家属可以到当事人所在监狱进行查询,监狱信息不得网上对外发布。

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社会公众、罪犯及其近亲属公开相关执法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

扩展资料

监狱机关应当根据社会公众、罪犯近亲属及罪犯等公开对象的不同需求,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内容。

对社会公众,监狱应当依法公开下列信息:

(1)监狱的性质、任务和职责权限。

(2)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

(3)对监狱机关和监狱人民警察执法、管理工作进行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4)罪犯收监、释放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5)罪犯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6)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方式和途径。

(7)罪犯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监狱向人民法院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建议书。

(8)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9)罪犯狱内又犯罪的处理程序和结果。

(10)罪犯服刑期间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11)对罪犯服刑改造表现进行考评的条件和程序。

(12)罪犯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

(13)罪犯获得表扬、记功或物质奖励等奖励的条件和程序。

(14)罪犯受到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等处罚的条件和程序。

(15)罪犯立功和重大立功的条件和程序。

(16)罪犯通讯、会见的条件和程序。

(17)罪犯离监探亲、特许离监的条件和程序。

(18)罪犯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有关情况。

(19)罪犯劳动项目、岗位技能培训、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有关情况。

(20)罪犯伙食、被服实物量标准,食品安全、疾病预防控制有关情况。

(21)监狱执法管理重大事件的处置及调查情况。

(22)监狱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3)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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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1-16

要到要查的那个人的服刑所在监狱去查,服刑状态可以在公安内网上查到。《监狱法》第三十五条,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第三十六条,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七条,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第三十八条,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扩展资料:

刑罚的执行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第十六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

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第十七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第十九条

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第二十条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二十一条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二十三条

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第二十四条

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

第二十八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收监的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条

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一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二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对被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第三十四条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

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第三十八条

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3个回答  2013-08-26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减刑:1、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应当减为无期徒刑。2、凡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刑:1、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2、具有立功表现的。三、“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1、认罪服法;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四、结合省监狱管理局对罪犯计分折奖的规则,对量化的奖励分应当作为减刑、假释的一个基本事实。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其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只要被揭发人构成犯罪,检举人、揭发人就可以认定有立功表现。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服刑人员进行技术革新,虽未达到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经国家鉴定部门确认的标准程度,但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经省监狱管理局和其它权威机构确认,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应视为成绩突出。4、在抢险救灾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如服刑人员在水灾、风灾、火灾、地震、塌方或排除重大事故中积极抢救危重病人、受伤人员和公司财物,抢救或制止他犯自杀等表现积极的。5、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有立功表现:1、被刑罚执行机关评为省级劳改积极分子的;2、制止、阻止破坏监管秩序,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呈报的;3、被市、州级以上单位组织参加现身说法等重大活动,取得一定社会效果并被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认可的。七、“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2、检举监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经国家权威机构确认并颁发证书,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主要是指不顾个人安危,全力帮助他人摆脱危难,如抢救落水的老人、妇女、儿童和其他溺水人员,在火灾及其他灾难中救人等,应以被救者可能引起重大伤害或可能致死为前提;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抗御的自然灾害和被排除的重大事故能使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利益避免或减少重大损失,可认定为有突出表现;6、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或其他省级权威机构确认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八、对老年犯(男满六十岁,女满五十五岁)和经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患有聋、哑、盲、肢体残废、精神病、癌症及其他严重疾病的残疾犯(不含自伤自残)的减刑,应当主要注重其悔罪的实际表现。只要其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劳动态度端正,能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就可以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假释的条件:一、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包括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依法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假释:1、从法院交付执行之日起,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或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实际执行十二年以上(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的;2、确有悔改表现的;3、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的。二、对罪犯假释是否确实“不致危害社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察:1、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原判犯罪的性质、犯罪事实及情节、犯罪后的态度,有无投案自守情节,以及犯罪前有无前科劣迹,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等;2、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是自始自终确有悔改表现还是时好时差,思想改造是否稳定;3、假释的监管条件、社会、家庭环境、生活有无着落,被害人、被害单位是否谅解,有无不良社会反映等。三、对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且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和家庭特别困难的罪犯的假释,应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在掌握标准上可以适当放宽。四、对犯罪时未成年、余刑在三年以下的罪犯的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适当放宽。五、罪犯减刑后,如果符合假释条件,仍可以假释,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为一年;对上次减刑二年或三年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能少于二年。罪犯减刑、假释的程序规定:一、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狱政科审查。分监区的集体评议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向社会公示的要求,人民法院决定对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向社会进行裁前公示。各地法院统一在立案后,通过法院网减刑、假释公示公告平台,公示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相关信息,包括罪犯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及依据,从而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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