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68条最后一句:但是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请详解。

《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有大律师懂最后一句吗?可以举一个这种紧急情况下的例子吗?这个写的不是很懂,求指教。。。

《民法通则》第八十条规定:由于疾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的“紧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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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28
您所说的“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这句话意思如下:
1、时间要求:在紧急情况下,逼不得已,不转托他人代理,被代理人会有重大损失。
2、主体方面:代理人认为转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信誉良好,并且相信转托代理人会及时的维护被代理人的最大利益。
3、责任承担方面:代理人就成为了一个担保人,如果产生损失,被代理人如果不追究,他就不用承担责任。如果被代理人追究责任,他就必须承担,转托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4、其他方面:(里面存在被代理人只赋予代理人的部分代理情况,这个是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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