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单位或机关具有征地拆迁补偿的实施主体

如题所述

市、县级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2010年7月13日,国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

    2012年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至2012年11月29日具体修改条款还未知。

    征地报批前

    【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者国土资源所工作同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函告征地情况】市、县国土资源局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的拟征地的权属、种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局。

    【征地听证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内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并告知被征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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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5-06
1、关于征地拆迁,根据现行的法律依据,可以区分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两种性质,因为这两种土地性质不同,导致的征地拆迁的法律依据不同。
2、关于实施主体:
集体土地(包含耕地,非耕地,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拆迁,主要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权决定征收的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包含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经过省级或者国务院批准后,由市县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现实实际操作中,市县一级政府往往会委托或者指示乡镇一级政府作一些实质性的工作,从法律规定来看,乡镇一级政府只能是作一些辅助性的工作,但其不是实施主体。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不过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以非营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实施。此间,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他们只是进行辅助性工作,不能直接作为征收补偿实施主体。也就是说,主体也是非常明确的,就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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