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会员制度的主要缺点

如题所述

1、在会员资格的审批中,如果不同种类的会员资格获取条件差异不大,就会使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投入和产出失衡。例如,非结算会员和交易结算会员的注册资本要求只有2000万元的差额(期货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为3000万元),但非结算会员没有结算权力,必须通过全面结算会员进行结算,并交纳相应的结算费。非结算会员对自己的客户进行结算,也需要相应的设备和人员成本支出,也要对其代理的客户产生的风险负责。但从收益上看,非结算会员必须将其手续费收入中的一部分让渡给结算会员,而交易结算会员可以得到其全部的手续费收入。 2、非结算会员因为没有结算资格会影响到其公司的信誉与形象以及对客户特别是优质客户的吸引力。所以,大多数期货公司会倾向成为结算会员,这样,“金字塔”式的风险控制体系就可能失去根基,风险“防火墙”可能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全面结算会员也将失去存在的意义。
总之,我国期货市场相对其它成熟的期货市场来说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管理和化解市场风险尤为重要。在我国现行的商品期货市场,会员无论规模大小、实力强弱,都同时具备交易和结算会员资格。这种结算制度有可能使个别会员违约导致的风险直接传递到交易所,有可能使局部风险演变成整个市场的系统性风险。“金字塔”型结算制度根据会员实力的大小,通过分层结算,能有效阻止期货市场的局部风险向整个市场风险的扩散,保护期货交易所及整个期货市场的平稳运行。与任何事物一样,这一制度虽然也有它的不足之处,但利远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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