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的村或社区开具证明,盖章,而后去所在的乡或街道办,带身份证,让工作人员开具证明,写清楚家人姓名、身份证号、所在单位、借读原因、孩子姓名以及所在学校等信息,而后盖章,带到所要去上的学校。
符合借读条件的学生。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和特殊情况的学生可以根据学校现有情况,经校长批准后,方可在该校借读,借读学生按上级规定收取借读费。
借读学生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回户口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的学生,经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校长批准后可在该校参加毕业考试。
学生要求返回户口所在地考学时,学校及时给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相关法律
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原来的规定:普通高中学校可以收取择校费,但不能收取借读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初中)原来可以收取借读费,但不能收取择校费。
有的地方从2006年9月1日起、有的地方从2007年9月1日起,全国各地最迟从2009年1月1日起,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再收取(取消)借读费、书费、杂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借读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