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有何利弊

信用证风险防范的利弊

信用证]信用证过期的经典敲诈案例

曾经有意大利某进口商,开来一份信用证与我做交易,该进口上的信用证竟然有10多条的软条款,甚至是不符合信用证国际法则的条款,如信用证的终止地为在他国等。 当时因为我方没有单子做,所以在该进口商按我方要求修改之后,我方继续组织生产。

一个多月后,货物备齐到了港口;由于运输过程的耽搁,货物实际到港日比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晚了3日,意大利某进口商得知后,立即要求我方将货物按原价的50%的价格销售,否则就拒付。

这是典型的信用证过期敲诈, 请大家引以为戒。

关于信用证项下溢短装问题的一则案例讨论

前因:
于国外客户,不可撤销LC,FOB PORT, USD100,000.00, 100PCS/40HQ, 2X40HQ.由于审单问题,未注意LC上无溢短装条款,且计量为PCS;未注意LC上无分批出运条款。
由于工厂尺寸计量误差,致使10PCS/40HQ 短装。由于赶出货,LC来不及更改。于客人协商,货款差额由下票扣除。客人同意,并出声明。工厂则按照LC数量制单(实际有发生短装)。现货已到港,交单议付,遭开证行拒付,理由:单货不符。

后果:
客人索赔,开证行拒付。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作为国际贸易结算货款的条件下,买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条款开立信用证是买方的义务。如果买方不按照合同条款或改变合同条款开立信用证,应该说是买方违约行为,卖方有权提出要求修改信用证,直至与合同完全一致为止,这是卖方的权利。

错误地采取实际货物可以按合同办理,使其“货”、“合同”一致;而单据可以按信用证办理,使其“单”、“证”一致。这种解决矛盾的方法是不可取的,因为结果使“单”、“货”不一致。单证工作要求“三一致”,即:单货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信用证的开立虽然是以合同作为依据,但信用证一旦开出,如有不符合所签订的合同的条款,从收汇角度来说,只要卖方接受了信用证,该信用证即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另一新的契约。这时只有卖方无条件地遵守信用证条款,提交与信用证条款绝对一致的单据,开证行才能付款。这是信用证主要的特点。虽然也了解一点,所以才决定单据仍然按信用证规定的规格制单,但却未全面考虑商检证书(及相关验货手续)不接受如此单证一致的做法。

在装运前或在采取“表提”寄单方式前(尤其装运前)如能先与买方联系,向买方摆情况说道理,指出买方开证的错误规格,为了配合对方节省费用,免予修改,要求对方确认。有可能对方由于情理所迫,无言而对,也只好确认。否则,生米已煮成熟饭,才向买方提出,当然买方以开证行不同意接受为借口,而顺水推舟,推卸责任。就行难有所改观了!

可吸取三点教训:

其一,发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不符时,一定要坚持修改信用证后才能装运;

其二,在审证时和装运前就要考虑到将来单证相符的问题。只片面看单证一致,而不看单与货一致,结果还是单与证不一致;

其三,不要随便采取担保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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