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A公司将自己商标独家许可给中国B公司用,之后A用与商标相同的公司名字注册中国企业,是否侵犯商标权?

甲国A公司企业名称和商标相同,都已经在甲国注册。
A公司司将其商标 独家许可 给中国B公司使用,之后A公司又在中国投资开办独资企业,用的是其国外的注册企业名称,和B公司使用的商标一样。两家公司生产的产品类型是一样的。
这种情况下,A公司的使用其已经在外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是否侵犯了B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有什么法律依据?
错了,应该是独占许可,叫exclusive licence

若是独家许可,我国称排他许可,A公司是可以在中国使用自己的商标的,更不用说是企业名称了。
但若是独占许可,A公司则不得在中国使用该商标,鉴于A公司企业名称与商标一致,若足以造成误认,应判定其侵权追问

即使不说驰名商标,也可以认定侵权吗?
话说外国公司名称预先登记注册的时候,工商局也没有说不批准啊,公告期也没有异议提出。

追答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比一般商标要宽,但其区别只在于不同种不相似的产品上也给予保护。即使是普通商标,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第一款“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在该案中,若企业名称与商标一致,且能造成误认,应认定为侵权。

至于登记时未批准和未提出异议的抗辩,可以说登记批准和异议制度只是准入的程序,并非批准了、未异议就不侵权,如果可以这样理解,那么所有注册过商标和企业名称都是不侵权的了,既不合逻辑也不利于权利的保护。

追问

那就是说,即使A公司的企业名称在外国注册在先,它再到中国来用同样的企业名称,如果构成公众误认,就是侵权?
请问,企业名称在外国或者在中国注册在先,对商标独占许可的使用有影响吗?

追答

该案中,A公司名称先在外国注册,其进入中国市场注册公司时,本身就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而在《巴黎公约》中,企业名称权也不在优先权范围之内,所以之后以该企业名称登记本身是侵犯B公司独占权利的。
但是若企业名称在中国注册在先,就另当别论了,由于B公司的独占使用权来自于A公司,若A公司企业名称权成立在先,B公司就不能主张A公司使用该企业名称侵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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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5-22
独家许可 许可方自己有权在该地域内使用。所以不侵犯B的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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