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敬老院是不用明政局批了吗?

如题所述

民政部近日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的通知》,明确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整体来说,流程简化了,但是标准却不会降低。

根据我市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底全市户籍人口达到7035490人,其中老年人口1830923人,占户籍总人口的26.02%,比去年同期增加了5万人。“十三五”时期,苏州市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这项制度的变化,关乎很多人切身利益。

当获知之前已经提交上去的申请材料被退还,之后开设养老机构不需要再到民政部门去申请报批时,今天,正在竹辉路原友谊宾馆位置筹建养老机构的相关负责人王女士欣喜不已。“像以前六步、七步准备好了以后,还有一步大的要等很久,尤其我们这样的外资机构申请要到省里面,有可能要一个月的时间。这个政策对我们来说是重大利好,现在等待的时间就没有了。”

这次民政部门取消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对于即将开办养老机构的当事人而言,的确简化了不少。那么以后开设养老机构是否就可以任性了?姑苏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处长张芸表示,“我们民政局这边的许可证是不要了,但是其它相关的证件还是要有的,比如消防通过的合格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等还是需要的,标准和条件是不会降低的,所有证件齐全后再到我们这里来备案。那么后期的监管就更要加大力度了。”

近年来,苏州养老事业发展迅速。截至目前,全市已建有各类养老机构226家、6万多张床位。但在最近两年的市、县(区)两级民政会同卫计、消防等部门的综合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的问题也有不少。市老龄办副主任罗林介绍,“现在养老机构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个,少数的或者部分的养老机构设施设备比较陈旧落后,包括一些敬老院,哪怕是2010年之后开的一些养老机构,这些设施设备肯定是有一些差距的。第二个,它的服务队伍、服务能力,估计还是跟不上的,首先人员都是一些“4050”或者是年纪大了才过来当护理员的,或者有些机构人员比较少达不到配备要求。”

目前,苏州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80万,占户籍人口的26%,人均期望寿命已达83.04岁,人口老龄化程度高,应对人口老龄化任务重。罗林表示,在未来三年内,苏州所有镇(街道)都将以公建民营的方式,原则上建成一家150张床位以上的保障型养老服务机构。主要为区域内城乡特困、低收入、高龄、独居、失能等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保健、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服务。“那么对于已经存在的敬老院这一块,设施设备也要进行升级改造。还要加强护理型床位的建设,更好地满足养老刚需。此外,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政府重视是一个方面,更多的还是由企业根据市场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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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1-08
是的必须是民政局批准
第2个回答  2019-01-20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9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修改内容如下:

旧 法 新 法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旧 法 新 法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旧 法 新 法
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旧 法 新 法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养老机构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旧 法 新 法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必将加速养老产业发展。但取消并不意味着放任不管,涉及到养老拿地审批、消防审批和工程审批等依然很严格,而后续的养老服务质量提升、运营管理将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养老产业将迈入“宽进严出”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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