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空饷人员怎样处罚?

如题所述

以青岛市为例,对“吃空饷”人员,依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罚:  

1、对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未实际到岗上班的,要进行清退;  

2、对应当终止人事关系或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待遇的,应按照规定作出人事决定,及时办理工资核销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终止手续;  

3、对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核销工资关系或执行相应的退休待遇;  

4、对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的,按照政策规定对其工资待遇进行处理。  

扩展资料

“吃空饷”包括以下情形:

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该停发或降低工资侍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参考资料来源:青岛政务网-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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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11
最近媒体报道了重庆万州区“官二代吃空饷两年”的事件,此事曝光后,该区纪检委立即成立调查组进行了调查处理,当事人李果被辞退,发放了两年的空饷将被全额追回。处理结果仅止于此,再无别的相关信息。

  关于吃空饷,这样的处理结果显得“熟悉”和“相似”:相较于民间的万炮齐轰,少数地方政府部门对吃空饷的处罚总显得有“隔靴搔痒”之疑,尤其像这样具有代表性的个案,处罚实在有些温情脉脉,这不免让人质疑它能否产生“以儆效尤”的作用,能否在秩序失守之后真正根除吃空饷的制度性弊病。

  重庆万州对吃空饷者温和的处理方式,其实有着息事宁人的倾向,辞退一名从来就没有上过班的吃空饷者,在被披露之后才追缴回每月按时发放的薪饷,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都显得太过简单。而这种事后补漏的行政处罚,体现得更多的只是当地政府部门对舆论的敷衍塞责,为避免事态扩大进行仓促控制。这样的处理方式当然不能被接受,而对于一起吃空饷事件,我们也或许应有更深刻的反思。

  并不鲜见、难以杜绝的“吃空饷”现象背后,实际上是法律惩处的不到位,目前我国虽然对贪污腐败均有相应的法律惩处条文,但对“吃空饷”的制约,尚未形成相关制度,且也缺乏参照其他法规执行的可行性与可能性。那么,只要没有上升到法律惩处的高度,“吃空饷”的违规操作成本及风险自然高不到哪儿去,因此也就难以阻拦吃空饷者的“前赴后继”,以及吃完空饷后的全身而退。

  究其本质,“吃空饷”是对公款的一种贪污,是通过弄虚作假手段对国家资产的非法侵占,除了导致财政资金浪费、财政负担增加,更导致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丧失。惟其如此,它牵涉到的并非浅层面的管理混乱与资金流失,而是深层次的资源挤占与挥霍。就其所产生的后果来看,绝不应该仅仅是轻飘飘的“辞退当事人,全额追缴所发薪饷”这样的处罚结果所能终结的。

  那么,在这温情脉脉的处罚背后,是不是暗含着对少数权力者的退让和保护?有能耐“吃空饷”的人皆非等闲之辈,否则这种好事也轮不到他头上。有所仰仗,才有所获益,既如此,那么,在被披露之后,处罚时自然也要顾忌“吃空饷”者的背后势力,环环相扣的利益链条之下,又如何能够真正举起铡刀,痛下杀手?例如重庆万州这名“吃空饷”的官二代,其父便是万州区原区长。

  笔者以为,吃空饷者及相关部门机构在被披露之后,对他们的触犯决不能轻描淡写,而且有关部门必须进行制度性的反省。希望下一起吃空饷事件后,不会重复同样的温和处理的故事。
第2个回答  2019-06-10
国家人社部、各省市人社厅都有针对吃空饷整治方案和要求,一经发现对存在吃空饷人员要从重处罚,开除公职,且折合吃空饷时间按规定期限,全额退还工资、奖金、津贴等。
此外针对吃空饷单位法人和主管领导,给予纪律处分,行政降职等处罚。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9-06-10

这得看你们是什么企业性质,你是公司领导哪一层,吃空饷的有多少人,影响力有多大吧。
总之类似情况只能是杀一儆百,但一定要公平公正,还得想好事后有什么潜在风险

第4个回答  2021-12-16
应该这样,自己坦白赔1罚1,自己不坦白组织查,查出来赔1罚2,这个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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