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走廊上跑步入厕,被同学绊倒致10级伤残,该由谁担责?

重庆垫江县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小宇午休时间跑步入厕,在教室走廊上不慎碰到同学小鸿的脚,倒地受伤,造成10级伤残,小宇受伤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因责任难以明确,小宇将学校和小鸿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几名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万余元。

现在我国学校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了,特别是孩子在学习期间的生活更是受到大家的关注,因为现在很多的孩子,自学校里面受到伤害的事情很多,有校园暴力一方面的事情。还有一方面是孩子们在学校因为公共设施设施受到的伤害。还有一种就是意外造成的伤害事件也很多,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

我看到最近有一个学校的意外事件发生,有一个孩子午休时间,想要去上厕所,于是跑步向学校的厕所奔去,可是就在这时候,孩子在教室走廊上不慎碰到同学小鸿的脚,因为心理没有准备,所以孩子倒地受伤,造成10级伤残。这件事情发生后,孩子的家长把小鸿和学校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进行赔偿。

这件事情从整体来看是一个典型的意外事件,法院在这件案子上专门的进行现场的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学校完全做到安全方面的保障,首先学校对孩子经常展开安全教育,而且和家长签订了【学生安全保证书】法院判决的学校没有责任,我觉得还是比较合理的,而且学校确实做到安全保护方面的手段了。

可是我想说的是学校在签订保证书的时候,其实也是一种责任的推卸,毕竟孩子年纪幼小,很多事情没有一个安全的判断能力,所以学校在平时就应该一直关注孩子们的安全,特别是在走廊方面要有专门的人进行看管,可是学校并没有做到一点,我觉得这是学校方面的一个失误,确实有一定的帮助。

法院现在的判决是小鸿负担20%的责任,受伤的孩子是80%责任, 这样的判决整体来说是公平的,毕竟学校也做出安全的努力,所以在这件事情上,法院判决的结果,基本上是正常的,毕竟一个孩子受伤是很悲剧的一件事情,只要孩子能够好起来,那么责任问题,其实是次要的一件事情,这件案子有另外的小孩赔偿一些,也是比较公平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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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3-26
这个事情有这个用脚绊倒人的同学的责任,虽说这个学生年龄尚小,但是对他人的伤害已经造成,按理就应该其监护人来承担医疗费用。很多时候不要把受伤这种事情推给学校,毕竟学校也有在平时注重安全教育。当然,我并不是说这个摔倒的同学自己没有责任。

幼儿园老师都教过什么时候不能吵闹,什么时候不能乱跑,何况是小学生。虽说这个受伤的学生是因为被绊倒,但是他自己本身就是在下课期间在走廊跑动。换句话说,他之所以摔倒,有可能是因为跑得太急所以不认路。咱们可以再深一点想,如果他没有跑那么急,也许就能注意到那个绊倒人的同学在走廊右脚向后用脚尖重复作点地的动作,即使是没有撞到这个同学,也有可能撞到别的建筑物或者其他人。这个方面也要考虑到,所以自身的责任也是不可推卸。

当然,如果没有那个同学伸出脚来,小宇也不会摔倒。虽说有其当事人不注意的缘故,但是他这脚的确是伸出来了,并且将人绊倒。如果他的脚不伸出来,责任当然不在他身上。就像小时候下雨路边一些小男孩经常拿着雨水泼打地上的雨水还大喊着:“泼到不理!”一样,虽说你这么一喊,人家见到你总会避免一下。但是如果雨水真的泼到人而有什么交通事故的话,那么源头还是在这个泼水人的身上。

因此,双方都有责任。对于法院判决“原告小宇应自担80%的损失。被告小鸿站在走廊边,同时有右脚点地的动作,其行为对行人的通行造成了障碍和安全隐患,且客观上,原告靠右行走,碰到被告小鸿的脚后摔伤,被告小鸿对本次事故应承担次要责任,由被告小鸿承担20%的损失。”这个决定我表示是赞同的。
第2个回答  2017-03-26
在校期间学生发生意外,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尤其是课间休息的时候出现同学间的磕碰,只要不是学生之间的主观故意,学校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因为学生自己不慎碰到同学而跌倒,这种意外情况还是比较特别的,但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学校的赔偿责任都是无法推卸的,至于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划分,还是应该明确发生时的状态才能确定。

对学生家长来说,孩子在学校一旦发生意外,就会不问青红皂白的归罪学校,其实这样的心态是很不应该的,学校应该承担的责任不会推卸,但家长首先应该了解意外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就拿被同学绊倒这样的情况来说,如果是同学故意伸腿而绊倒,那么该同学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是受伤者碰到了对方身体而摔倒,责任划分就需要重新制定标准,简单来说,绊倒同学的学生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是衡量其是否应该担责的重要标准。

如今的中小学校在硬件方面的力量是非常雄厚的,但依然有个别学校存在安全隐患,尤其是学生厕所的建设缺乏合理性,导致课间十分钟的时间学生必须跑步才能不影响下节课,在这样的客观背景下,自制能力相对较差的小学生就很容易发生推挤现象,如果是因为校内设施的建设不合理而造成的意外伤害,也应该由学校承担全部责任,因为提供安全有序的学习环境,是学校的基本义务。

每个家庭对孩子的宠爱都是无可替代的,谁都不想自己的孩子在学校发生意外,因此家长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谁也不能保证孩子不会出现磕磕碰碰,在意外出现的情况下,作为家长还是应该保持足够的克制和理性,与当事学生家长以及学校协商合理的解决方案,毕竟孩子们未来还要同窗学习i,为了赔偿问题的解决而撕破脸皮,对孩子在的成长历程也会产生不好的影响,所以说在校期间发生意外,还是应该保证孩子人身健康的前提下,合理合法的去协商赔偿问题的解决办法。
第3个回答  2017-03-26
说到底小孩子都是有些好动的,所以这件事从表面上来看,是一次无心之过,不应当过久地去追究被告的责任,既然悲剧已然酿成,双方最好还是能够达成一个比较友好的协定。让这一次意外对双方的孩子造成的心理影响更小一些。

这让我想起了我小时候的一次经历,我小时候是一个很皮的孩子,喜欢调戏女孩子。而所谓调戏,说白了就是恶作剧。我现在想来很为当时的我感到害羞,但我当时就经常这么干的,我拿脚去绊那些路过的女孩子。当看到她们被伸过来的脚吓一跳吃一惊的时候,我就很开心。我搞不懂我这么坏的男孩子,在小学怎么会有辣么多姑娘喜欢我,而现在我这么温柔体贴,喜欢我的女孩子却少了这么多.......

由此我得出一个道理,小时候少作孽,长大会被报复的.......

开个玩笑,我只是想以此说明,小孩子很多时候在缺乏必要的教育之下,是会做出一些看似调皮但实则很危险的举措的。设想当时若确实有姑娘被我绊倒,那绝对是很危险的一件事,甚至有生命危险也不是不可能。所以在这件事已然众说纷纭难以追究的情况下,首要地是迅速达成协定,不再拖拉,让两个孩子从这件事中被解放出来。

同时,家长和学校都应当做好必要的教育与管理,不论这次孩子的脚是不小心绊倒他人的,还是处于调皮故意的。学校和家长都要引以为鉴,告诫孩子这样的举措的危险,让他们意识到这种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进而不因调皮而做出危险的举动,酿出可以避免的恶果。

小孩子的行为出于本性并没有真正的恶意,在很多时候,家长的劝诫与引导万分重要。事情已然发生就不要执着于责任的分摊,乘早做出正确的决策之后加强日后的监管教育,才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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