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孩子打架问题

如题所述

“小孩间的打闹和成人打斗不同,他们的攻击性很少有恶意,更多的是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比如抢夺好吃、好玩的。”孙园园说,在某种程度上,打闹也是孩子探索交往的一种方式和渠道,只要能保证孩子安全,家长不要过多干涉,可以放手让孩子自己处理。如果随意叫孩子“还手”,可能强化孩子"用打架处理问题"的意识。 “但是,如果孩子经常受欺负,就容易出现胆怯、害怕、焦虑等负性情绪,家长继续不管不问,这些负性情绪长期累积得不到缓解,就会影响孩子的心理健康和人格发展。”荣合灵说,轻则打击孩子的自信心,重则导致人格退缩,逃避社会交往,“长大以后,有的自我意识退化,任人欺辱,有的对人感觉冷漠、麻木。” 这时,家长该如何处理呢?荣合灵建议: 首先,把孩子从打架的危险中解救出来,保护孩子安全。 其次,孩子受委屈哭泣时,不要阻止,这也是一种负性情绪的释放。 最后,当孩子情绪稳定后,教孩子一些自卫手段。 第一步,学会声明“你没有权利打我”; 第二步,伸手制止对方、保护自己; 第三步,求助老师、家长; 第四步,如果上述方法都无效,孩子可以还手。 “不过,这种还手还是为了自卫。家长一定要告诉孩子还手的真正目的是让对方体验到挨打的疼,而不是要伤害他,以避免养成打人习惯。”她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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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0-11
说起孩子在交往中打架,家长的反映如下:
1.不问清楚原因,只是简单地制止一下孩子的问题。2.不问青红照白打骂自己的孩子,已显得自己公平,或发泄一下自己的心中不快。3.怨自己的孩子没出息,挨打了也不说话。4.吓唬和训斥对方的孩子,家长发现自己的孩子和别的孩子打架,尤其觉得自己的孩子吃了亏,就吓唬对方的孩子,“下次再和xx打架。我就。。。”或者训斥和动手打别人的孩子,以示父母替孩子出气。5。与对方家长互相吵架,大打出手,成为冤家。6.谨慎对待,理解清楚状况,再找合适的方法解决问题。
家长的哪种方法对呢?肯定的回答是第六个方法。在处理这类事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因此如果孩子的打架行为发生在正常的交往当中并且不是十分厉害,家长不要轻易地去干涉,让孩子自己解决就好了,这有利于孩子提高孩子的协调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
2.如果孩子在交往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冲突,家长应及时制止,以防双方的肉体伤害。
对问题的解决应坚持,孩子自己能解决的问题尽量让孩子自己解决,孩子解决不了,求助与父母,父母切莫简单处理,武断对待或不问青红照白的大妈自己的孩子和别人的孩子,片面的说打架不好。
父母首先弄清楚打架的原因,让孩子有正确的是非观,分析原因后是自己的孩子的错,应明确指出孩子的不对之处,并进行教育,还应该让孩子向对方道歉,指导孩子道歉时用礼貌用语。假如分析原因是对方的不对,父母也应指导孩子学会正确的处理问题的方法。
属于在正常交往中发生的小冲突,客让孩子采取忍让,不予理睬的方法,这有利于培养谦让宽容的良好品质;如果孩子既得权益受到侵害,客让孩子据理力争;对经常欺负小朋友的孩子,可以采取回避的方式,或向家长,老师反映情况,让成人介入。
3.孩子之间发生冲突,家长以诚相待,宽以待人,讲文明礼貌。
这也会给孩子树立一个好榜样,切莫因孩子在交往的问题中引起家长之间的矛盾,造成不良影响。
第2个回答  2017-06-02
有明确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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