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无法避免。但在台风来临前,我们可以在能力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减少受灾损失。
台风在带来巨大损失的同时,也造成了大量法律纠纷。在很多人的观念里,台风作为一种自然灾害,以目前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准确预报,如受灾程度、分布范围等,应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在由此造成的法律纠纷中,可以成为相关方免责的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情况绝非这样简单。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怎样的情况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在千差万别的案例中,有着不同的理解与判定。
浙江台州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罗某及其母亲和妹妹在某公司打工,从事产品包装工作。台风“云娜”于2004年8月11日影响台州市,次日下午4时许登陆台州,原告及其母亲、妹妹与其他工人正在该公司工棚内工作,因受台风袭击,工棚突然倒塌,造成一死六伤的恶性事故,原告的母亲受伤,妹妹身亡。
审理中,该公司作为被告认为事故的原因是百年不遇的台风,属于不可抗力,应据此免责。但法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台风作为一种自然灾害,确实难以避免。但本案中,政府部门已经对台风“云娜”即将登陆发出了通告,且台风在登陆前就已经对台州市产生影响,该公司对此是明知的,这一情况并非不能预见。被告完全有条件在台风登陆前停止生产,或安排工人到相对安全的地点工作,但被告并未采取相应措施。因此,被告以台风是不可抗力为由,寻求免责,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