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按多少比例在税前列支

如题所述

(一)加大对高校捐赠和投资的税收优惠力度
为了鼓励社会各界增加对教育的支出,各国都对个人和企业用于教育支出的费用部分采取税收上的优惠措施。如美国的联邦个人所得税规定,对教会、教育和其它非盈利组织的捐赠,只要不超过纳税人调整后毛所得的50%就可以扣除,对私人基金会和其它不被看作“公共”慈善机构的则为20%。[6]我国也制定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幅度较小,其激励作用不显著。企业对高等教育的支出主要包括其对高校捐款以及企业为其员工接受继续教育支付学费,个人对高等教育的支出指个人对高校的捐款以及家长为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支付的学费。下面分别对其进行分析。
1.企业和个人对高校的捐款都属于公益性捐款。在我国现行的所得税征收规定中,企业和个人除了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可以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财税[2001] 103号),其它的对教育的捐赠,企业在年应税所得总,额3%以内的可税前列支予以扣除,超过应税所得3%的部分则全额计税,而且未通过教育主管部门直接向高校的捐赠则一律不准税前列支;个人将其所得通过境内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予以扣除,多捐款超出的部分无法享受免税优惠。个人直接向学校捐款以及直接面对贫困学生的资助都不享受免税优惠。
分析现行的所得税征收规定可以发现,虽然对于教育捐款行为进行税收优惠,但一方面准予税前列支的额度很有限,捐赠数额越大,获得的税收优惠相对越少,此种规定明显不鼓励大额的捐赠行为。另一方面,给予的优惠局限于通过机关和团体的捐赠,而事实上捐赠者却更偏爱直接捐赠给学校或某些优秀的贫困学生,现行的规定显然不支持他们的偏好,因而不能最大限度地激励他们的捐赠行为。
国家政策之所以对教育捐赠进行额度限制,是担心造成所得税的流失;而限制捐赠的渠道,则是防范出现通过假捐赠逃税的行为。
实际上,这两种担心大可不必。捐赠额税前扣除当然会相应减少所得税税款,但是按企业所得税 33%的税率(其中地税3%),以国税减少收人30元、地税减少收A.3元为代价可以换取企业对高校的捐款100元,从而减轻高校对于财政资金的需求压力,从总量上考虑显然可以增加整个国家高等教育体系的资金供给。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计税,其中工资薪金部分采取超额累进税率从5%到45%分九级累进,即使捐赠扣除部分涉及到最高档税率,也可以发挥 1)i45元的税收损失换取100元的高等教育资金的杠杆作用。可见,准许教育捐赠款全额于税前扣除完全可行,而且这方面也有例可循,除了前述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按规定可以全额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通知允许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财税[2000]30号)、向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等6个基金会的捐赠(财税[2004)172号)在企业和个人税前的所得额中扣除。非典期间,也执行过临时的优惠措施(财税 [2003)106号),允许企业个人向防治非典事业的捐赠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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