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电器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500万元,会计利润600万元,已预

某市电器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500万元,会计利润600万元,已预缴所得税150万元。2011年年末经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问题:
(1)期间费用中广告费450万元、业务招待费15万元、研究开发费用20万元;
(2)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直接捐赠6万元);
(3)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5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23万元和职工教育经费6万元;
(4)4月购置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未进行账务处理。取得购置设备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含税价款81.9万元,预计使用10年无残值;
(5)实缴“三税”40万元,企业未计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6)在A国设有分支机构,A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200万元,A国规定税率为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00万元,A国规定的税率为30%;从A国分后税后利润230万元,尚未入账处理。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企业当年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额为多少。
<2>、企业当年调账后的会计利润总额为多少。
<3>、企业当年对外捐赠的纳税调整额为多少。
<4>、企业当年工资及“三项经费”的纳税调整额为多少。
<5>、企业A国所得在我国境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为多少。
<6>、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多少

<2>、企业当年调账后的会计利润总额为=600-70/10*5/12+230=827.08(万元)
企业当年对外捐赠的纳税调整额为=公益捐赠扣除限额=827.08×12%=99.25(万元)>实际公益捐赠30万元,公益捐赠不需纳税调整。
直接捐赠不得税前扣除,对外捐赠的纳税调整额=6(万元)
企业当年工资及“三项经费”的纳税调整额: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50×2%=3(万元),实际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不用调整。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50×14%=21(万元),实际支出23万元,应当调增所得额2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50×2.5%=3.75(万元),实际支出6万元,应当调增所得额6-3.75=2.25(万元)
“三费”共计应调增所得额=2+2.25=4.25(万元)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6-09

    广告费不超过销售收入15%   2500*15%=375

    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60%扣除,并不超过销售收入0.5%   15*60%=9    0.5%*2500=12.5

    所以广告费调增75万,业务招待费调增6万。

3. 调增6万

5.补缴5万

只能做这么多了。。上课没好好学习,呵呵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