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纠纷如何维权?

大家好, 我家宅基地情况如下:
邻居与我家在此居住多年。最早是村里空地,邻居先到,后来我家搬到此。由于邻居先到在紧挨我家空地上种树,乡里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将空地及树苗都规划在我家土地证上。当时俩家关系不错而且树苗还小空地也没有用处就没有要求其砍伐。前几年俩家分别翻新,邻居以树种在自己家里为由,拒不承认地是我家的。暂时搁置几年。中间不断争吵。2012年7月俩家共同到乡土地所请求丈量。在土地所长,村支书第一次丈量下:俩家除了土地使用证的范围外,中间还有20公分。并且树也确实在我家范围内。对方见此声称丈量不准为由拒不承认是他家的而不了了之。
间隔几天后,对方要在争议地方上盖房子,土地所上午来丈量并协调,在协调无果下告知不能动工。下午对方便强行动工,我们阻止于此便和其弟打架的事件,派出所已经对出双方都是拘留的处理。最终对方在没有留滴水的情况下盖了房子,并拆了原来西边院墙东挪1米余重新拉院墙(既院子整体向我家东移)。事后我家要求土地所来确认土地使用证的范围并出示确权书。土地所所长声称双方簪子(灰撅,边界)都找不到为由无法丈量,村支书也说自己上任时不知道情况,导致无法丈量土地使用证,没有开确权书。
其中我的问题如下
1.在簪子(土地规划时的灰边)找不到的情况下,两家的两边都是胡同,一边是8米,一边是6米。是否可以先除去胡同米数,以胡同边界为边界来进行土地使用证的确权?
2.村支书称不知道情况,而土地所说没有支书的指边无法丈量。在法律程序上是否可以越过村支书?(没有村支书的指边是否真的无法确权,丈量?)
3.如果土地所坚持不确权土地使用证(后来听说所长和对方亲戚关系很好),法院是否受理?法院是否可以丈量确权土地证?
4.问题的纠结关键:法院要土地确权,土地所要支书指边界,支书称不知道边界。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
现在有了新的情况,当地土地所长对外说,和那家的亲戚是磕头兄弟,他回避。
乡里,县里都要去土地上去丈量,所长回避,就没人去丈量了、。试问 这是什么组织?

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审理。法院主要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宅基地手续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因而,土地管理部门从实体处理到审批程序各个环节中,只要有违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应撤销宅基地使用执照或责令土地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审批。

对于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宅基地属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受案后,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所审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无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有无考虑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变的规定等具体情况,作出撤销或者维持审批文件的判决。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对于能够确认村民建房未经审批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的非法用地建房,并且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如影响邻人房屋通风、采光、通行等情况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民事判决,也可以中止诉讼,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退出土地的处罚决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建筑物买卖、确权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只能裁决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不宜明确非法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

扩展资料:

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程序:

1、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双方当事人出示举证的材料和依据;

3、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材料和取证;

4、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制作书面调解书;

5、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节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错处处理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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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6-10
土地纠纷由乡土地管理所负责实地勘查,作出公正的处理报告,并监督执行,这是这一级部门份内应该做的行政行为,不能只拿纳税人的钱而不作为。任何一方不得利用关系作出违背事实的结论。在对方有关系没人出面公正处理此事的情况下你可以按级上访相信当地政府不会没人管的。
另外在不严重损害你的利益的情况下也要换位思考方便于人,不能为一点鸡毛算皮的小事影响诸如建房这些大事。对方想侵占你的土地这个寸土不让,如果没有侵占到你的土地是打了擦边球侵占的是集体的又没人出来管,只是他在这灰色地带抢先占用将来你失去占用的可能,你就要适当维权,要求对方让点安全间距,但是让步是要对方心中有数为前提,不能让他觉得他有势力你家软弱可欺,对方心中没数坚决不让步。因为你们都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邻居关系处理不好将来麻烦事很多,在农村没有势力的要依法维权人力财力精力都跟不上的。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8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
  第十九条 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腾出宅基地。
  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旧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内空闲地暂不能收回的,也可实行宅田挂钩的办法扣减相应的承包田。
  第二十条 对收回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3个回答  2014-05-20
1、你们已经有土地使用证了,就不要确权了,你凭证可以到法院起诉对方侵犯你的权利,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2、村只是配合,需要时必须配合,否则就是不履行职责,可以到乡镇投诉他。
3、你有证还确什么权,要求对方砍树,不砍,就到法院起诉。
第4个回答  2013-07-06
京津冀律师团队回答如下:
协商不成只有委托律师起诉了追问

问题是当地律师也要我们先走确权。不然法院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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