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高职,可以用三句话来概括:它是高等教育;它是职业技术教育;它是职业技术教育的高等阶段。
这样的概括是有充分根据的:
1、198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技术院校,……逐步建立起一个从初级到高级、行业配套、结构合理又能与普通教育相沟通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决定”颁布以后,全国先后建立起126所职业大学。
2、1991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决定”对职业技术教育的性质、地位、作用以及方向、任务、措施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并再一次重申建立初、中、高职教体系问题,也再一次提出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任务。
3、1994年,全国召开了教育工作会议,会后由国务院颁布了《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会议明确指出我国教育今后发展的二个重点,一是基础教育(重中之重),二是职业技术教育。“纲要”更加明确指出:“职业教育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业化和生产社会化、现代化的重要支柱。”“纲要”的实施意见提出:“有计划的实行小学后、初中后、高中后三级分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逐步形成初等、中等、高等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共同发展、相互衔接、比例合理的教育系列。”“积极发展多样化的高中后职业教育和培训。通过改革现有高等专科学校、职业大学和成人高校以及举办灵活多样的高等职业班等途径,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
4、1996年,全国召开了职教工作会议,同年,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了《职教法》。职教会议提出,通过三级分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通过“三改一补”(高等专科学校、职业大学、成人高校改革;中等专业学校办高职班作为补充)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同时,《职教法》的颁布使职业教育走向了依法治教的道路。《职教法》的第13条指出:“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
5、1998年,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了《高教法》。《高教法》中明确指出:“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这里非常明确地把高等职业学校作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确定了下来。
6、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了《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标准分类”将教育分为七个等级:学前教育为0级、小学教育为1级、初中教育为2级、高中阶段教育为3级、高中阶段与大学阶段之间有一段补习期教育为4级、大学阶段教育为5级、研究生阶段教育为6级。“标准分类”将大学教育(5级)分为学术性为主的教育(5A)和技术性为主的教育(5B)。“标准分类”对学术性为主的教育(5A)描述为:“课程在很大程度上是理论性的,目的是进入高级研究课程和从事工程要求的职业作充分的准备。”“标准分类”对技术性为主的教育(5B)描述为:“课程内容是面向实际的,是分具体职业的,主要目的是让学生获得从事某个职业或行业或某类职业或行业所需的实际技能和知识,完成这一级学业的学生一般具备进入劳务市场所需的能力和资格。”
从“标准分类”可以看出,5B就是我国所追求的高等职业教育,它的发展是世界教育的总趋势,而不是一个国家的现象。标准分类的颁布,使高等职业教育得到了权威性的确认。
7、1999年6月全国教育工作会召开,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加快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决定”指出:“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培养一大批具有一定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的技术应用型人才。”
至此可以看到,高职是高等教育、是职业教育、是职业教育的高等阶段的概括,是确定无疑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