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房屋鉴定书

如题所述

是对房产的安全等内容做出的鉴定文件。

用来给房屋安全监理机构简单申报:什么时间盖的房子,什么结构(如砖木),要求作危房鉴定就可以了。危房改造不是凭报告写得好不好审批的,必须经过鉴定才能确定是否为危房。如果鉴定为4级危房,凭鉴定书就可以办理改建或重建手续了。要找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是不是房屋,检测报告必须报政府房屋检测中心审定。

一、房屋安全鉴定备案的予以批准的条件

1.房屋安全鉴定对象应为竣工2年以上并已投入使用的既有建筑。

2.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会议纪要同意补办相关手续的(不受第(一)条条件的限制)。

3.涉及房屋建筑拆除、改建、扩建、加层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房屋使用性质的。

如果是以上情况的业主,加固之家建议应委托专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依法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如改建、扩建如超出批准用地红线范围的,还应当经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房屋安全鉴定备案审批程序:

1.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2.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等证明材料递交至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3.对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三、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流程:

1.进行初步调查,成立房屋安全鉴定小组。

2.根据收集房屋的地质勘察报告、图纸和工程验收文件等原始资料,必要时进行工程地质勘察。

3.房屋鉴定员检查记录房屋建筑基础、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的损坏部位、范围和程度。

4.调查分析房屋结构布置、构造等抗震措施,复核抗震承载力。

5.根据国家现行规范标准,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进行房屋安全使用性评定。

以上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流程说明主要用于广东省个别市区,例如广州市,东莞市等,并不是全国通用的,因为每个地区的政策是不一样的,所以办理备案流程也是不一样的,具体地区办理流程可以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扩展资料:

房屋鉴定书用于

购买自住房屋时需提取公积金的,应当提供购房契约(或合同)、购房证明(或收据、供楼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或有关证明、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需要申请提取其配偶及同房的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的,由被支取本人按照规定程序,凭结婚证或户口簿及上述有关证明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房屋安全鉴定就是由专门的机构对房屋的安全性做出科学的评价,确保居住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现实当中,因不当使用而对楼宇造成损坏的情况有很多,但因为普通居民楼分属于不同的业主,因此很难统一协调进行保护,这就为房屋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

市民如对房屋质量鉴定存在疑虑并申请鉴定时,可以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单幢建筑所有产权人的名义向鉴定中心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市民也可联合该房屋所在建筑物的所有权利人提出房屋鉴定申请。

总而言之,未经房屋鉴定的房屋,居民平时要定期观察房屋内墙壁、地板、天花板等位置是否存在沉降、倾斜和裂缝等现象。

重点要注意观察裂缝出现的部分这些都是房屋质量鉴定的项目。其中,由材料干湿变化引起的地面、墙面网状裂缝,或由热胀冷缩变形原因造成的裂缝不属于危险裂缝。居民碰到类似情况须引起重视,并尽快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百度百科-房屋安全鉴定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04-14

第2个回答  2013-06-14
就是对房产的安全等内容做出的鉴定文件。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7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使用的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通过房屋安全鉴定等手段,有效排除危险房屋及其他房屋不安全因素的活动。

第四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定期检查、预防为主、科学鉴定、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房屋安全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房屋安全管理。

第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取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安全鉴定资质证书,从事与资质等级相应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并使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样式的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书文本。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员证,持证上岗。
  房屋安全鉴定资质证书和房屋安全鉴定员证每年审验一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应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公共场所用房5年未作安全鉴定的;
  (三)装饰装修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四)改变房屋用途,危及房屋安全的;
  (五)发生自然灾害、火灾事故和出现其他不安全因素,危及房屋安全的。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房屋有前款所列情形,而房屋所有人未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应责令限期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八条 房屋使用人发现房屋有不安全因素,可要求房屋所有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拒不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使用人可自行申请。

第九条 在房屋密集区内兴建10层以上高层建筑或附设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可能损坏施工区周边房屋的,建设单位可在基础施工前申请对施工区周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向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鉴定包括下列各项工作:
  (一)查明房屋历史和现状;
  (二)验算分析,论证定性,提出处理意见;
  (三)制发房屋安全鉴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报送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有耐高温、耐腐蚀等特殊内容的和大型的房屋安全鉴定,可适当延长完成房屋安全鉴定的时间。

第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和房屋安全鉴定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应严格按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并及时提供切合实际情况的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建设单位申请对施工区周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鉴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自然灾害危及房屋安全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承担鉴定费。

第十四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观察使用;
  (二)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处理使用;
  (三)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人员安全的,停止使用;
  (四)整栋危险,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整体拆除。

第十五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屋安全鉴定书所作结论,及时向房屋所有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房屋所有人应按危险房屋通知书载明的要求,及时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拒不采取排险措施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排除措施,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人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房屋使用人不得阻碍。
  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需要房屋使用人临时迁出的,房屋所有人应让其在解除危险后及时迁回。

第十七条 在气候恶劣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危险房屋的检查;危险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对危险房屋进一步采取排险措施。

第十八条 危险房屋需要拆除重建的,由房屋所有人持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规划批租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危险房屋,在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规划批租用地红线之日起满一年后,建设单位未拆除的,危险房屋所有人可持房屋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以及危险房屋鉴定书,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危险房屋拆除重建手续;重建时不得改变原房屋高度、层数和面积。
  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公告规定的拆迁范围内的危险房屋,自房屋拆迁公告制发之日起,由拆迁人负责监护,采取防、排险措施。

第二十条 异产与危险房屋毗连的,由异产所有人和危险房屋所有人共同按国家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进行排险。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 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 七条的规定,不申请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处以1000元罚款;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并责令修复或赔偿;
  (三)违反本办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提供不切合实际情况的房屋安全鉴定结论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直至取消鉴定资格;造成损失的,并责令赔偿。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和鉴定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 七条第(一)项所称房屋规定使用年限,是指钢结构和钢混结构房屋使用满55年,砖混结构房屋使用满50年,砖木结构房屋使用满40年,简易结构房屋使用满10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3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汉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4个回答  2020-04-16

广东中青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回答您: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内容有哪些?

房屋安全鉴定检测结论:

1、描述建筑、结构基本情况及复核结果。

2、描述变形测量结果。

3、描述完损检测情况。

4、描述材性检测结果。

5、描述结构验算结果。

6、对房屋的整体安全性能状况作出综合结论。

7、房屋构件安全专项检测应对构件所在位置、重要性做出判断,并根据构件损坏情况对房屋整体结构安全的影响作出评估。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建议:

1、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宜结合房屋损坏情况,对房屋的后续使用和修缮提出合理化建议。

2、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对承载力,房屋变形等计算不足的构件需要进行加固的提出加固处理建议。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

1、房屋安全鉴定应由房屋检测项目负责人、房屋检测报告审核人、房屋检测技术人等亲笔签名确认。

2、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最后页应标注房屋检测公司名称及报告编制完成日期。

房屋安全鉴定附件:

1、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附件为其他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原设计图纸,装修方案图纸,竣工验收资料等。

2、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附件应续编页码或注明附件数量、规格。


房屋安全鉴定检测的过程

一步、要对房屋的使用的历史,以及房屋的结构体系进行相关的调查。  

二步、要对房屋的倾斜程度和房屋的均匀沉降情况进行测量。  

三步、要记录房屋的主体结构情况以及房屋的承重构件相关的损坏部位,以及范围和程度进行检测,并进行,文字,以及图纸,拍照或者录像这样的方法记录。  

四步、对于房屋结构所体现的力学性相关的检测项目,要根据结构的承载力以及演算的需要进行合理的确定。  

五步、在房屋安全鉴定检测的步骤中,必须要根据房屋结构的特点,检测者建立演算模型,然后根据相关的实际情况,做好房屋的安全储备知识。  

六步、对房屋损坏的原因进行比较全面的分析。  

最后一步,也是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比较关键的一步,就是综合判断房屋结构损坏的情况,对房屋的危险程度进行确定。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