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签过两年的合同,2011年5月底签的。现在到期了公司决定辞退我可以获得补偿吗?

已经签过两次一年的的合同,2011年5月底签一次12年5月签一次。现在到期了公司决定辞退我可以获得补偿吗?
如果补偿计算式2+1还是2.5+1呢?
另外我是某外企委托的第三方公司外派所在城市的工作人员,与我公司主体所在地距离2000公里以上,如果我要维权经过怎么样的途径最佳?谢谢。
另外我是某外企委托的第三方公司外派所在城市的工作人员(这里有错误,所在换成深圳) 既:另外我是某外企委托的第三方公司外派深圳城市的工作人员。

公司主体在北京市市区

1楼的专家,那我的计算基数是什么?
是 底薪的平均值吗 还是 实际发放金额(底薪+提成+报销)的平均值?

另外1楼您说的两个月是只有两个月 还是 应该2+1呢?

我公司法律主体是北京的我可以要求 延迟一日支付一日工资的赔偿吗?

我的实际服务公司是那个外企。我公司也需要承担义务吗?

我公司如果这个时候要求我调到其他的城市,比如说上海而我没有办法去我应该怎么办?

如果公司拒绝承担义务和责任我去北京解决此事仲裁或诉讼可以获得路费报销和时间上的损失补偿吗?

问题有点多,我加分,另外能解答如上问题立刻给与分~可惜分不多,之有20,辛苦大家了。

如果是单位不愿意续签,那你是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补偿标准是每工作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所以你的情况应该是两个月工资。

你具体跟哪个公司签的劳动合同,补偿就由哪个公司支付。此外,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还要求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合同到期终止,每延迟一日支付一日工资赔偿金,但这属于地方规定。

补偿以你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应该是实际拿到手的工资,但是加班费一般是不算的,报销应该不算。当然你跟公司协商的时候可以都算上。

标准就是2,+1是公司有延迟的情况,而且是北京的地方规定。

不考虑你实际服务的公司,哪个公司跟你签的劳动合同,哪个公司承担义务。

法条原文:【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如果合同原来约定了工作地点,单位现在要改,导致合同条件对你更苛刻了,你不同意续签,仍可要求补偿。

仲裁可以在实际工作地或公司注册地提,公司不负责你的交通费,证人的必要交通费可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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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6-04
1、合同到期不与你继续签订合同,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2、和哪个公司维权,要看你和哪个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实际工作地和公司注册地都可以维权。
3、补偿计算:上一年度实际发放工资的的平均工资来计算,报销应该不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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