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
经常性行政许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或决定;(如国务院412号令确认规章和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500项许可继续有效);有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来设定。
(二)非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
国务院可以以决定形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以规章形式(以一年为有效期)设定非经常性行政许可。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定非经常性行政许可的条件:
(1)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2)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
(3)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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