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06-06
出口退税政策作为一国自主性的税收政策,目的在于以降低本国商品的税务成本换取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避免价格劣势给本国出口企业带来的贸易损失。由于税收主权的独立性使得跨国贸易商品存在着重复课税的可能,而这种双重的税收负担造成了一国商品在它国市场上就可能面临着不公平竞争,为此在无法干预他国主权的情况下,各国政府都采取了在本国商品出口离岸时退还出口商品在国内所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尽量减轻本国商品的出口成本。由于这种政策的公平性,所以它不仅被各国政府广泛采用,而且为WTO规则所认可。同时它也成为各国出口企业应享有的权利。但由于各国国情不样,所以政策的执行力度也不样。根据一般的经济理论和实践经验,在一国国内经济疲软,内需不旺的情况下,采取有力的出口退税政策以外需拉动内需进而推动国内经济增长成为主权国家政府一项贯用的政策措施。
我国自从1996年经济成为实现“软着落”之后,由于紧缩性政策的滞后效应,再加上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冲击,使得国内经济从1997年下半年开始就陷入了所谓的通货紧缩之中。经济表现为严重的内需不足,在激然的税收竞争之下,我国的出口需求也不断走低。为了尽快复苏国内经济,政府采取了扩大出口,增大外需以拉动内需的战略措施,在这种政策的刺激下再加上其它相关政策的配合,国内经济从2002年后期开始国内经济有了转变,应该说在这段时间GDP的平稳增长,出口贸易功不可没。但尽管2003年我国经济整体出现了好转,但整个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并不很高,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世界性的通货紧缩,从2003年1月起我国的贸易出口增速有所减缓,更有出现前五个月的贸易顺差新低。然而正当国内经济刚有起色,贸易出口增速趋缓的时候,国务院却发表了一项具有紧缩性质的出口退税政策,即《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不免使人们感到疑惑,为此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全文分析分二个部分,首先,分析了政策出台的背景。演化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制度的演化具有历史和环境的依赖性,考察历史和环境才能明白制度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其次分析了《决定》实施可能产生的政策效应。制度总要产生作用,不管这种作用是大还是小,也不管这种作用是好还是坏。由于宏观效应和微观效应总是交织在一起,同时宏观效应又总是微观效应的累积,所以文章的分析并没有采取宏观和微观的分析方法。而是笼统的分析了《决定》所产生的政策效应。
一、一些背景
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始自1985年,由于当时没有设置增值税,出口产品的营业税,流转税都纳入了消费税系列,所以这时的退税率不是很高,直到1994年税制改革前,我国的平均出口退税率只有11.2%。由于这时我国的出口贸易量不是很大,所以出口退税问题并不突出。1994年我国政府进行了大规模以提高两个比重为目标的税制改革。在这次改革中我国按照国际贯例引入了增值税,并把增值税一般税率定为17%,其税收收入实行中央地方共享,分享比例为75:25;同时为了增强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对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实行“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基本原则。即实行出口货物零税率的优惠政策,这种政策规定货物在出口时整体税负为零。
这表明出口货物不但出口环节不必纳税,而且还可以退还以前纳税环节已纳税款。另外对应退税款,新税制也作了明确说明,即以1993年为基数在中央和地方之间按80:20分担,对以后新增的应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担。由于93年的基数很小,所以地方分担的数额不是很大。按照当时的应退税额地方只承担了不到一亿的应退税款。新的出口退税政策使得出口商品平均退税率一下子从11.2%跳到16.63%。退税率的大幅度增长刺激了出口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同时地方政府为发展本地经济也大力推行外向型战略,双重因素的作用使贸易出口大幅度提高。1994年和1995年连续两年我国的出口增长突飞猛进,增长率分别为32%和23%。出口贸易的大幅上升带来的是政府退税压力的增大,在地方政府分担一定的情况,中央财政承担了新增部分的所有负担。在当时财政收支状况下,国家原有的预算指标所定的退税盘子远远不够,因此从1995年开始,我国第一次出现了欠退税现象。为了减轻中央财政的压力,降低国内当时出现的通货膨胀势头,中央对出口退税在1996年作了大幅的下调,从17%一下调到3%、6%和9%,平均退税率由16.63%一下子下降到8.29%,下调大大降低了中央财政的退税压力。
第2个回答 2013-06-06
2、政策效应分析
(一)动态不一致效应
在这里我们暂且不论政策本身的内容,首先仅就中央对出口退税率调整行为所产生的政策效应进行分析。
纵观出口退税制度演变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从1985年开始我国对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大小不下十一二次。频繁不定的政策变换不仅严重影响了政策的权威性,而且干扰了市场运作的正常机制,导致了市场效率的损失和社会福利的下降。举棋不定的政策变动不免使人们对出口退税政策的一贯性以及对“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彻底退税”原则产生了怀疑。由于政策的动态不一致使得市场主体和下层政府难以形成其稳定可靠的商业预期和决策预期,从而降低了行为主体参与市场,制定效用最大化决策的能力,从而抑制了企业和地方政府发展出口贸易、的积极性,大大降低了市场经济的运行绩效。
我们知道中央政府作为一国最高的行政主体,垄断着制度这个稀缺性公共产品的供给,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一个民主法制的社会里,制度的供给应维持在一个稳定的可预期的水平之上,以使市场主体能够正确预测到其他人的行动,进而使每一个市场主体能够确立自身最优的行动规则。所以说降低市场主体政策风险的程度,保持政策的动态一致性不仅是市场经济的要求,而且是现代市场经济最起码的游戏规则。如果中央政府仅凭自己对制度供给的垄断地位不断使制度朝向自己有利的方向演进,遇到无利可图或亏损时就极力推御责任,那么这样的政府无疑使人觉得有点马基雅弗利笔下的“利雅坦”之嫌。同时政策的动态不一致也给中央政府事后的寻租行为带来的方便和可能。
应该说不管是国际还是国内、出口退税应是企业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因为企业是按照法律完成了自己的纳税义务,所以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应是理所当然之事,但在我国却成了中央政府的一种恩赐,中央政府根据自身的需要随意改变市场的游戏规则。政府的这种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是社会利益性规则和风险配置机制的不对称,阻碍或延滞了我国出口贸易事业高效有序的发展。但当环境的变化也需要政策适时做出调整,但调整也应遵循市场规律。不遵循市场规律的行为会给市场主体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同时也损害政策的权威性。稳定的政策环境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必要前提,而且对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吸引外资的一个重要的软件条件。
(二)分担机制效应
其次再看新的分担机制所产生的政策效应。其实这次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核心就是地方中央共担机制。经济学的常识告诉我们社会成本由谁承担并不重要,关键是分担的规则是否合理、公正和透明。由于我们的出口退税主要是增值税和消费税,而且退税的数额就是其在国内所承担的流转税份额。然而根据我国94年税改的规定,增值税是采用先分享后退税的方式。这样出口产品以前环节所承担的增值税其中就有25%由地方分享去了,而中央财政在这块蛋糕上只分得了75%。但根据94年税改的要求,出口产品的出口退税却要求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虽然94年税改也规定地方政府应承担93基数的20%,但随着出口贸易的巨大变化,这种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程度在不断地加剧。与此同时由于地区差异,我国的出口贸易90%在东部省份,贸易份额的不均衡在加上单一化的贸易产品使原有的退税机制下产生了一种所谓的“隐性转移支付”的效应,越富的地区享受的份额越大。产生的后果就是进一步扩大了地区间的经济差距。
所以从这一点来说,新的游戏规则符合了合理,公正的要求。然而由于《决定》中没有明确规定中央地方具体的分担机制,模糊性的政策措施必然会带来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非合意的政策效果。在这其中主要可能产生的一是虽然字面上做了调整,但由于没有明确规定还款资金的来源和还款的日期,使得政策的或然性太大,造成企业同样无法合理的预期,无法形成最优的决策。就中央政府来说。尽管新规定中指明了用新增的进口税款作为退税的资金来源,但国际局势和国内政策的变动,谁也说不准以后是否会有新增进口税额以及新增数额有多大,这样企业还是无法获得一个准确的条款保证。从清欠历年的欠退税看,规定明确从2004年开始采用中央财政全额贴息,但《决定》并没有明确指出历年欠退税如何退,什么时候退、贴息采取什么办法等。从中央目前的实际财力和承担的职能看,目前中央财政支大于收现象依然十分严重,到2003年上半年中央财政累计赤字达3000亿人民币,如此巨大的赤字压力再加上政策目标的多元化,中央政府短期内有能力归还这么大的一笔欠款?同时从2001年开始的贴息政策执行情况看,一方面真正能凭出口退税欠款单贷到款的只有20%,另一方面当时的贴息虽然是省财政负担,但真正拿到这份厚礼的为数也不多(李雨时 2003)。总之,就中央财政来说,解决出口欠退税《决定》具有还很大的不确定性。
再看地方政府。这里首先产生的问题是由于地方是个笼统的概念,而《决定》中又没有明确规定这里的地方是指省、市还是县,如果是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分担这25%,那么这三者之间又如何分担,《决定》也没有作出说明。这种含混不清的文字表述造成了退税主体不明确,使得企业无法确定到底这25%要向谁去认领。其次由于增值税贯穿于产品生产的所有环节,而每一个出口产品又不可能在一个地方完成,这就意味着出口企业所在区的地方政府不可能收取出口产品所含的所有增值税,实际上,很多上游产品的增值税被交给了外地政府,因此如果由出口企业所在地政府来承担出口退税就有可能造成新的退税扭曲。由于上游产品生产环节增值税无法与应退税额相对应,这样在地方政府利益最大化决策行为下必然导致它要么限制本地企业出口外地产品,要么就限制本地企业出口,要么就拖欠出口退税,而不管是哪一种结果,一方面会带来企业出口积极性的下降,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剧已有的地方保护主义,不利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尤其对中西部单一型出口企业来说,可能带来中西部出口贸易状况的恶化。进一步拉大东部与中西部地区的差距。另外新机制还会造成贸易形式的扭曲,出现更多的“一日游”贸易(隆国强,2003)。
第3个回答 2013-06-06
历史演变过程是这样的:
开始是不准跟老外交易的,后来就沿海城市允许小规模的往来,再就是蔓延开了,后来就一发不可收拾...
后来还加入了个组织,就完全成VIP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