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对象,凭以下材料可到居住地(暂住地)学校提出接受义务教育的就学申请:
1、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暂住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原件、复印件;
3、其家庭户口本的原件、复印件;
4、其父母的劳动合同或工商执照的原件、复印件;
5、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一年以上有关证件的原件、复印件;
6、其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由现暂住街道、镇的计生部门出具)、无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记录的证明(由现暂住地派出所出具),并且持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7、有固定住所的证明(房产证或租房协议)的原件、复印件;
8、子女原就读年级证明材料(起始年级第一学期为户籍所在地镇街或学校发放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对符合就读条件的外来建设者直系子女,接收学校出具学生转借学联系单,在规定时间内办好手续。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规定:
(十一)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和管理。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籍实行动态化管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评优评先、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教学帮扶措施,主动关心帮助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克服各种心理和学习障碍,使他们融入集体、健康成长。学校要通过举办家长学校等形式,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不断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十二)加强对民办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管理和指导。要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纳入规范化统一管理,严格民办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准入条件,规范审批,改进管理,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有一个健康、安全、完备的教育环境和条件。要通过政策扶持、教学帮扶等途径,督促指导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十三)加快改善民办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办学条件。对达不到基本办学标准的学校,各地要及时妥善予以处置。对未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非法举办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由各级政府牵头,协调公安、教育、安全监管、卫生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要强化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安全监管,经常性地进行检查指导,重点排查校舍、食品卫生和学生接送车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逐一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师生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