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不存在因果关系:
1、当事人的户口性质与父母的户口性质不一致的,说明当事人已经迁移过户口(目前的户籍,不在本人的出生申报地);
2、在当事人迁移户口时:是属于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投靠迁移的,或者购房入户时,本人不是房主的,都属于随迁人员;
3、当事人具体可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事先咨询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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