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理学)

如题所述

论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⑴义务可以理解为: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权利可以解释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⑵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它体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反映着法律调整的文明程度.从宏观方面讲,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括为:历史进程中曾有的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中的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从关系.①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权利与义务有过离合关系.早在原始社会,权利与义务完全结合在一起,无所谓权利与义务的区分.但是,进入阶级对立社会以后,由于人们之间在经济上,政治上处于不同地位,权利与义务也就随之分立,尤其在私有制社会中,一部分人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而另一部分人只履行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②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权利意味着获得,而义务则意味着付出;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相对被动的.它们在法律关系中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但同时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两个方面.这种互相依存关系表现在,权利和义务是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的,有的行为既有权利属性又有义务的特点.③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就整个社会而言,只有权利与义务在总量上处于等额状态,利益的付出与获取才能达到平衡,社会生活才不至于出现混乱.应该说,权利的限度就是义务的界限,而义务的范围也就是权利的界限.④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法律总是以确认和维护某种权益为起价值目标,但是,单纯的权利并不足以使利益得到,必须通过设定义务去保障权利目标的实现.没有义务就无所谓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⑤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在社会互动过程中,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着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的关系.一方面,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讲,个人的权利对国家的权力的制约导致国家的义务和责任的产生,国家的权力对个人生活的制约导致个人义务的形成.另一方面,从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的关系上看,权利与义务也具有制约关系.⑥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不可能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法律关系中,义务处于主导地位,有的法律关系中,权利处于主要地位,就整个法律关系而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是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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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01
你好,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享有一定的权利,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是相辅相成的。世界上没有不享有权利的义务,也没有不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而义务则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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