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收入与进项税额不匹配

如题所述

  (一)企业隐瞒销售收入,不提税,销售不开票,擅自扩大进项抵扣范围,取得不规范的抵扣凭证,造成零负申报.从检查情况看,几乎逢查必偷,每查必漏.被查的58户企业中,只有5家规模较大的国有公司没有偷税行为,其它53家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偷税行为.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现金收款不入帐,采取现金入账和现金出账,隐瞒销售收入,偷逃国家税款.这是造成许多中小商业流通企业税负偏低或长期进项税额留有余额的主要原因,也是商业流通企业普通存在的问题.由于在商业零售企业的购销经营活动中,现金交易和不开票的占有一定的比例,在申报纳税时,仅对开发票的收入申报,未开发票的收入,特别是现金收入不入帐也不申报.还有一些商业企业通过设立多个帐户,隐瞒销售额.

  二是不严格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纳税,货物发出或开具后,产品出库以白条子抵帐或发票在帐外记录等购货方支付货款后,再作销售处理和申报纳税,造成"串月申报",致使一定时期出现"零负申报".目前,通过上述压票手段达到控制实现税收的现象比较严重,并有上升的势头.

  三是利用税法中农产品、废旧物资、运输费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缺乏制约机制且难以实施管理的薄弱环节,以计算抵扣为调节器,通过自己给自己或别人给自己虚开收购发票之法虚列进项税额,偷逃国家税款,长期"零负申报",企业税收负担随之下降.

  四是利用关联企业转移税负,偷逃税款.即利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计算方法不同的空子,作为小规范纳税人的子公司所需的货物均由为一般纳税人的母公司来采购,母公司采取内部调拨的方式以低价销给子公司,其进项税额在母公司抵扣,造成母公司销项税额减少,进项税额加大,实现税额较少,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二)税务机关由于相关因素影响,对部分税收政策难以执行到位,造成执法尺度有别,管理标准宽严不一,形成税收管理上的漏洞.例如:对部分行业诸如家电、摩托车销售业在税收政策执行上难以执行到位,平价销售、让利销售、返利销售以及频繁开具红字发票的现象较为普遍,造成企业间、行业间缴纳税收有别,税负高底不等.

  (三)税收控管没有及时适应经济转轨和企业经营体制的变化,造成企业会计核算计税失真,异常申报现象突出.具体就商业企业而言,随着商业企业改制,部分原国营商贸企业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和核算主体发生分离.企业在销售上不是根据商业日报单和现金日结单作收入入帐,而是根据承包和租赁柜台的承包费作销售收入处理或者不记销售帐,造成人为计税信息失真,税收流失严重.如老河口市某商场长期将各柜台承包基数的确定与取得进项税额相挂钩,要求各柜组提供完整的进项税额发票,造成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异常申报现象突出.根据我们的调查,这种销项税与进项税的不匹配,与商业企业体制的变更关系甚密.

  (四)企业"以票调税",造成"零负申报"现象.现行的增值税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纳税人只要购进货物,就可以凭专用发票在购进当期申报抵扣税款,但企业由于种种原因,货款滞收,造成销售与开票脱离,企业应该提税而未提,企业应开票而不开票,害怕票已开,税要交,但货款却收不回来,从而占压企业资金.因而企业往往采取已销货物不开票,销售收入不入账手段减少当期实现税额.这种由于企业"惜票"而形成的申报负税或零税,透晰出企业人为调节税收实现以及税收征管存在的薄弱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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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6-09
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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