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食品流通许可证太多,这个在网上是查询不到的。可以到当地食药监局查询。
一、新办食品流通许可证
(一)名称预核。拟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应当首先在当地政务中心工商窗口办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许可申请。申请人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企业到当地政务中心工商窗口,个体工商户到当地工商所,提出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现场核查。工商机关受理申请后,将在3日内指派辖区工商所执法人员对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四)复核审查。现场核查合格后,由受理机关将申请人材料报县、区工商局消保股复核审查。
(五)审批许可。复核审查完毕后,由复核机构呈报领导审批。
(六)通知领证。领导审批同意后,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食品流通准予许可通知书》,并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二、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其办理程序参照新办食品流通许可程序。
三、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许可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食品卫生许可证换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经营者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已到期的,应当即时换领食品流通许可证,换领程序比照新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程序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换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除不进行现场核查外,其余程序同新办食品流通许可证一样。
五、食品流通许可证遗失、损毁的补办
经营者遗失、损毁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及时补办,如遗失、损毁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按照补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程序办理;如已满或超过有效期的,按照新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程序办理。
补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提供刊载有食品流通许可证遗失并声明作废的报刊原样;
2.食品流通许可证被损毁的,应提供已损毁的许可证原件(含正、副本),如不能提供,参照遗失情况提交材料;
3.《食品流通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4.《指定(委托)书》以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5.营业执照正本;
6.许可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