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公积金可以个人买吗?

如题所述

合肥市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版)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民生的积极作用,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本市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人自愿缴存者),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自愿向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具有完全民事能力、有较为稳定经济收入来源,
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二)具有本市户籍;
(三)以个人名义在本市正常连续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满一年以上。
二、办理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应提供的材料(原件):
(一)《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开户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
(三)户籍材料;
(四)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材料;
(五)个体工商户的,另提供营业执照。
三、个人自愿缴存者办理登记后,应提供本人名下有效借记卡(Ⅰ类账户)或及时申办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用于住房公积金汇缴、提取、贷款等业务。
公积金中心设立个人自愿缴存者专用账户,并在该专户下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四、个人自愿缴存者的月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月平均收入,原则上参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由个人申报,按规定每年可调整一次。缴存比例为5%至12%,可自愿选择申请。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四舍五入进元)×2
五、个人自愿缴存者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起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可补缴开设账户以前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六、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采取约定账户按月扣缴方式,个人应于约定扣款日前将当月汇缴额足额存入约定账户,以便及时扣款并计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七、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单位破产)已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且办理封存的职工,可办理个人自愿缴存。个人自愿缴存者到单位重新就业的,应主动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变更手续。
八、个人自愿缴存者连续欠缴3个月的,自动停缴;停缴后再缴的,应向公积金中心重新申请办理缴存手续。
九、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统一办理社保关系的,可以单位形式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
十、个人自愿缴存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
十一、个人缴存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规定执行。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正常依法履行缴存义务,公积金贷款本息偿还完毕之前违规停止缴存,不再继续履行缴存义务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解除借款合同,收回剩余的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
十二、本办法由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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