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买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如题所述

2019年7月1日起常州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将采用新计算规则
(一)无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且至少有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类保障性住房的,贷款额度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余额之和20倍计算贷款额度。
(二)借款申请人不符合20倍计算规则条件的,均按符合条件申请人公积金余额之和6倍计算贷款额度。原“有过使用记录按余额10倍计算贷款额度”的计算规则不再执行。
(三)取消贷款额度保底照顾,原贷款额度放宽至一人18万两人36万照顾政策不再执行。
(四)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保持不变
1、借款申请人贷款前需连续缴存满6个月才可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2、经济适用房类保障性住房贷款,无论有无使用记录,仍按20倍计算。
3、创新创业类人才及现役军人配偶无购房类公积金使用记录的,贷款额度仍放宽至60万元。
(五)注意事项
1、按余额20倍计算贷款额度,需同时满足“无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至少有一人贷款前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条件。
2、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是指贷款记录、购房提取记录、还贷提取记录。贷款记录认定标准保持不变,即指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贷款)。提取记录仅指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记录,其他类提取记录(如租房提取、重大疾病提取等)不属于购房类提取记录,不影响贷款额度计算。
3、多个借款申请人中只要有一人公积金连续缴存满2年,即可按20倍计算贷款额度。其他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连续缴存满6个月的,公积金余额可一并参与按20倍计算。
4、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是从贷款申请时起往前推算个人公积金账户已连续缴存满2年,且首次汇缴时间满2年。
依据:
自2021年10月18日起执行,本次政策调整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在常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人按照“月均账户余额×配贷系数”的方式计算贷款额度,且贷款额度不超过贷款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
月均账户余额为贷款申请时往前推算60个月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不满60个月的按60个月计算,符合贷款条件的多个贷款申请人账户余额可以合并计算。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在本市均无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的,配贷系数为40;有一人有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的,配贷系数为10。据测算,按60个月的月均账户余额40倍测算的可贷额度与调整前按账户余额测算的可贷额度基本一致。
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人按照“贷款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6倍”的方式计算贷款额度。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申请人与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贷款,按相应规则分别计算贷款额度。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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