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总承包不允许对工程分包的问题,急求专业人士解决,定重谢!

有一个总承包工程,工程内容涵盖:地基基础、主体、消防、水电、门窗、通风和装修等。在招标文件中,业主已经明确规定不允许分包且不允许联合体投标。根据我们本地建设厅规定:
1、凡在我省区域内从事基础工程施工的大型桩工机械,均须向省建设厅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从2003年9月1日起,未经备案的基础工程施工机械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同时在桩基工程(本项目桩基工程在总承包内容中且不得分包)招投标中,招标机构需核验企业的基础工程施工机械备案手册,没有相应桩工机械的企业不得参与招投标;2、操作人员必须具备操作上岗证
那么,请予以解释如下问题:
1、按照文件规定的意思是否应当是当投标时有基础工程内容的话,投标企业必须自有相应的桩工机械而不是租赁?
2、如若投标企业自己没有桩工机械,在投标时租赁在省建设厅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过的机械属不属于分包?
3、若可以租赁桩工机械,但投标企业自己并没有注册在本公司的相关机械操作人员,需要在租赁的时候连租赁公司的操作人员(证件注册在租赁公司而不在投标企业)一起租赁(相当于机械和操作人员均不是投标企业的),工程质量由谁负责?是否属于分包?
4、若投标企业在投标过程中提交租赁合同,但出租方营业执照范围并未有租赁这个内容,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合法?

1、 文件没有规定不许租赁桩机等大型土方机械的行为,而是指机械,租赁公司出租的机械同样是必须在省建设厅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过的;
2、租赁机械设备无关于工程对象,你租赁后,闲置着也罢,租赁也成立。租赁合同没有工程对象,怎么能说是分包呢?

3、机械因素只影响进度、成本,不直接影响实体的质量,材料、工艺、技术才是实体质量的构成因素。所以,工程质量应由合同施工企业负责。没有分包合同,也就不存在分包关系;
4、投标企业在投标过程中必须出示租赁合同、提交租赁合同详细内容的复印件(包括备案证明)。若出租方无出租营业执照许可,则签约租赁合同属非法行为,合同无效;
5、但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里所指的‘违法分包’,在第七十八条有详细界定,正当的桩基专业分包,不是违法的。在招标文件中,业主“明确规定不允许分包”是错误的,《条例》第七十八条只规定主体结构工程不得分包。追问

那请问,机械因素不直接影响实体的质量,但操作人员的水平和技术就会影响到质量,但是该企业并无操作人员,因此需出租方提供人员。出租方提供人员后工程出现质量是否由出租方承担?另,桩基工程按老资质管理办法应当由具有地基与基础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专业施工,现在国家新的资质管理办法已经取消了地基与基础专业资质,若总承包公司原来本身具备地基与基础资质,由于资质管理办法简化了,那是否总承包就可以做?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08-23
给你的举个例做参考。本人现在的项目属于某个直辖市主城区小学迁建,招标合同也不允许分包,但是现在许多一级总承包资质或特级的都不具备某些专业领域的资质,我所在的一级总承包公司也一样,但实际施工该专业分包的还得专业分包。追问

桩基工程按老资质管理办法应当由具有地基与基础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专业施工,现在国家新的资质管理办法已经取消了地基与基础专业资质,若总承包公司原来本身具备地基与基础资质,由于资质管理办法简化了,那是否总承包就可以做?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