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屋宅基地新政策

如题所述

国家对农村住房进行了不断的调整,目前对农村住房实施的新政策之一,在于对农村老旧危房实行改造政策。
在建设新农村之初,国家已经开始关注各地区存在的陈旧危房,这些房子建了多年,在风雨中留下了时代的伤疤,而且由于许多农村老百姓生活条件差、没有保养条件,住房质量也越来越差。此外,还有年轻劳动力短缺的农村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或者村里的低保人员,对这些人来说几乎没有“生活条件”,他们可以吃,可以住,可以说已经满足了基本需求。
对于这个问题,国家也会给这些人一些补助,但总体来看,他们不可能实现和其他村民一样高质量的生活,但对他们居住的老危房,可以进行拆迁改造,由于这些陈旧危险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并可能引发居住风险,因此国家从2020年开始加大对陈旧危险房屋的排除力度,一旦发现破旧的危房,就对其进行修复和改善,但要注意的是,救济和改善的范围是适格住房,在耕地上违规建造的住房中,有些不能享受国家的建设政策。改造农村住宅第二款内容为住宅区一体,国家将正式开展农村宅基地定权工作,确定农村房屋权利的首要条件是拥有农村户口,近年来,由于许多人进城发展生活,早就把户口也迁到了城市,对他们来说,即使户籍已经不在农村,只要农村有房子,就可以拥有对农村住房的使用权,但不具备对宅基地的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继承新政策有哪些: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团体内流通。宅基地并不是实在含义上的产业,仅仅一种运用权,拥有权归村团体。宅基地既不能销售,也不能承继,但能够在本村团体内流通,经过土地处理部分依法赞同,发放证件。
2、由于我国施行城乡二元系统,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承继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团体的财物。
3、由于乡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联系,有些人不情愿“农转非”,乃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因而从详细的家庭的视点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
4、宅基地运用权人依法对团体拥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运用的权力,有权依法运用该土地建造居处及其隶属设备。宅基地运用权的获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处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则。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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