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打架失手致对方眼眶下壁骨折,派出所以和解,签字按手印,能反悔吗?

如题所述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又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反悔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该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事实上,该条规定的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与《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关于当事人可以在签收调解书之前反悔的规定并无冲突,因为《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否认调解书签收前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作为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是对调解协议的确认,是调解结案的法定程序,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既判力、形成力或执行力,除非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再审,否则,必须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而调解协议因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系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经过平等协商、利益权衡而形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如前所述,除了法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起即具有等同调解书的强制力以外,在一般情况下,调解协议仅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其发生的法律效力特指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原告易某某在调解协议达成之后,调解书签收以前,提出变更调解协议内容,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如果该调解协议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法院应当在征得被告同意后变更协议内容,被告不同意变更的应及时判决。反之,经审查不符合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情形的,法院应及时送达调解书,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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