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算是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如题所述

主流观点是超过定额工期的30%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9.11.1 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

实施日期2019-04-23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3、目前国家层面上还没有“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量化的定义,但部分省市有出台不得超过“30%”的文件。

“任意压缩了合理工期”又如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玫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但是,现在的氛围可不是这样!

4、法律层面上有“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不是一概而论。

一概而论?

招投标的工程,“工期”是要约,承诺了的要兑现。

5、若是为了考试,照搬教科书就可以了。

2019一级建造师教材《法规》P306:

合理工期是指在正常建设条件下,采取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和管理方法,以现行的工期定额为基础,结合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经合理测算平等协商而确定的使参与各方均获满意的经济效益的工期。

以上论述与大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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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6-28
优化工期的原则首先要压缩关键工作时间,出现多条关键线路时,必将各关键线路时间压缩同一值。压缩工期值=计算工期-要求工期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4-04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是指在建设中为追求合同工期,盲目缩短合理工期,打乱施工的正常节奏,使各种检测、试验的必须时间被挤占,导致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建筑施工工期是指建设项目从基础正式破土动工起算,按设计文件完成全部内容,达到国家竣工验收标准之日为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不包含施工准备、竣工文件的编制和实施验收的时间。
  合理工期反映了建设项目在正常的建设条件、合理的施工工艺和管理,建设过程中对人力、财物、资源合理有效的利用,使项目的投资方和各参建单位均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的工期,是保障工程建设质量与施工安全的必要劳动时间。
  合同工期则是在合理工期的指导下,由建设工的承包、发包双方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经招标投标或协商一致的承包合同中确认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建设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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