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流观点是超过定额工期的30%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9.11.1 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
实施日期2019-04-23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3、目前国家层面上还没有“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量化的定义,但部分省市有出台不得超过“30%”的文件。
“任意压缩了合理工期”又如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玫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但是,现在的氛围可不是这样!
4、法律层面上有“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不是一概而论。
一概而论?
5、若是为了考试,照搬教科书就可以了。
合理工期是指在正常建设条件下,采取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和管理方法,以现行的工期定额为基础,结合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经合理测算平等协商而确定的使参与各方均获满意的经济效益的工期。
以上论述与大家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