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关系中,乙方过失造成损失甲方承担什么责任

如题所述

#每天学点劳动法#
      目前社会存在大量雇佣闲散劳动力从事装卸、建筑、安装、焊接等个人劳务现象,劳务安全保障制度不到位,安全保障设施较为匮乏,安全保障意识相对滞后,雇主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往往因疏于管理、指导、监督而产生大量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0年7月1日,
      王某与A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该A公司提供设施、设备、原料后,将A公司建设项目中的部分抹灰项目承揽给王某,由王某再雇佣抹灰工人并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用。
      王某雇佣张某等工人进行抹灰,其中按每日
      70元标准向张某支付劳务报酬。
      2020年8月9日下午2时左右,张某清理搅拌机料斗之下灰料,同时在场的有另一名工人操作搅拌机离合,料斗从高处突然落下,将张某腰部砸伤,造成伤残。
      后,张某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各项人身损害赔偿费用。

      法
      院认为,张某与王某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某雇佣张某数名工人参与涉案抹灰项目,时间要求急,工作任务重,项目总量大,其中已经涉及到具有相应专业性且高度危险性的工作,王某理应认识到涉案劳务对于工人体力、耐力、经验和专业知识具有相当高的要求考验以及对于操作使用搅拌机等特殊机械需要有一定经验或相应资质的人员予以操作。
      王某作为雇主,在张某从事高度危险劳务中未提供必要安全防护设备,未即时到场提醒、监督、指导、管理,导致案发后张某严重致残,过错责任明显;张某从事上述劳务,明知自己缺乏相应经验或资质,又忽略了从事该项劳务的高度危险性,亦未主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几率,同时,案发后既未报警,又未报安监部门及时处置,亦具有相应的过错,依法应当减轻责任方的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被告王某应当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承担的责任比例为
      70%;张某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为30%。

      我们认为,
      《民法典》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规定了雇主负有为雇员提供合理劳动条件义务。雇主在提供劳务资源、落实安全保障等方面处于支配、主导地位。雇主因未尽安全保障措施而导致雇员遭受损害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劳动者也需要提高安全意识,做好自身的安全防护,远离潜在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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