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属于什么纠纷?哪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上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各处在什么地位?

在诉讼中各当事人应该提供哪些证据?
甲在雁塔区有四间门面房,2002年8月甲将该房租给乙,2002年9月,乙未征得甲同意,擅自将房屋租给了丙,丙在经营过程中与甲发生纠纷,甲遂委托律师王某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本案属于民事诉讼,民事租赁合同纠纷。
首先,这里面临适用法律确认的问题,因为程序法一般都是从新。
然后,
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91年》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所以在没有约定的前提下,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知道具体情况得判断)或者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应当是雁塔区)
级别管辖:《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体: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第五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合同双方:甲和乙,当事人,原告与被告,律师是委托代理人,
丙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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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19
  本案属于民事纠纷。
  管辖法院为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民事法律关系有两个租赁合同关系。房屋所有人甲为第一个租赁合同关系的出租人,乙为第一个租赁合同关系的承租人,又是第二个租赁合同关系的出租人,丙为第二个租赁合同关系的承租人。
第2个回答  2013-06-27
乙未征得甲同意,擅自将房屋租给了丙,这是一种违法行为。甲起诉乙要求解除合同是对的。各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租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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