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33条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第37条又说,非律师辩护人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这两条是不是矛盾啊?
既然叫犯罪嫌疑人,那肯定是侦查阶段,第37条说,非律师辩护人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这个犯罪嫌疑人怎么会有非律师呢?
你理解错了,法院判决生效之前都叫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