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的 ,应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被保险人、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结束保险合同关系 ,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也不退还保险费。
3.保险事故发生后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 ,虚报事故原因 ,夸大损失程度的 ,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保险欺诈行为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 ,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1)他的行为属于违法 ,严重的涉嫌构成犯罪。
(2)如果他的行为较轻、没有造成较大损失或后果:属于违反
《保险法》的行为 ,应承担
行政责任 ,即:由保监构
责令改正、并根据情况给予罚款、或吊销业务证。
(3)如果后果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公安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保险代理人的身份 ,可能构成的罪名是
保险诈骗罪、诈骗罪(有人认为是
合同诈骗罪)
相关依据是:
(1)《保险法》第一百四十条:“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
(2)《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 ,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 ,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 ,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 ,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3)《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