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构成,基本特征,重要意义有哪些

如题所述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分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是新中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经验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体现,具有十分鲜明的特征。

  (一)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二)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三)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科学要求。

  (四)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五)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4-12-11
我国的法律是属于大陆法系 现在的模式类似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模式

德国民法典堪称现代民法典范,采取五编制,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权,第三编物权,第四编亲属,第五编继承,中国将来民法典可能亦采德国五编体例。德国民法典立法原则在采法国民法典三项基本原则基础上对所有权绝对限缩,契约自由受到限制,对一贯的过失责任加以限定,扩张了无过失责任。
德国民法典较法国民法典更具逻辑性和严密性,乃是“专家之法”,我国大体民法理论皆采德国民法典。
其一,关于我国民法典的问题。我国早在80年代末就有民法典编纂的意图和相关实践,主要是改革开放要和世界接轨。九十年代,在当时大鸟总理的主张下,进行了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但在民法典草案编纂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当时,负责民法典的主要有江平,梁慧星(物权和总则),崔建远(债权,合同),王利明,还有最高院的两位法官。当时人大法工委出台的草案受到了学界普遍的批评,主要是创设了一些没有理论基础以及实践必要的权利,如居住权,取水权等等。后来,因为学界对民法典体例的争论,如江平倾向英美法系,主张民法典是邦联式法典(即各部门法的简单集合);有人提出了采法国三编制;有人虽支持以德国体例,但是主张人格权单独一编。种种不同意见,造成了民法典编纂的困难。

而如今再次提出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学界对于基本体例已经没有多少争论,主要是各编之间的安排与逻辑整合。但是,虽然法典编纂是专家起草,但是着手人还是人大法工委,而法工委的立法水平嘛就是…好了就不提专家和法工委两帮人对抽的激烈场面了…不过估计在中央的政治督导下,民法典出台应该不会太久,但是成果如何,要看学者努力了。

其二,关于物权无因性理论。这个在学界属于重大理论难题。主要是德国法学者对于物权与债权二分的理解过于晦涩艰深。
物权无因性,这个无因,是指物权变动这样一个物权行为与其基础的债权合同即债权行为相独立。即不因其一之撤销与无效而导致另一行为的无效与撤销。即关于物权变动的债权合同被撤销不影响物权变动行为效力。
我国在区分负担行为(债权行为)与处分行为(物权行为)的情况下,并未承认物权无因性,而是采纳了和瑞士民法一样的立法实践,即认为债权合同业已包含物权变动合意,无需独立出物权合同这一理论上的抽象概念。
德国民法上的物权无因性理论实在艰深,如有谬误,还请诸位指正。

其三,日本民法的折衷主义从其民法在各项具体制度的取舍可以看出,比如在不动产的取得方面,法国采意思主义,即达成合意即可转移所有权,而德国则对不动产的移转限制了必须有物权合意,登记生效。这方面日本没有一贯采德国法例,而是与法国相同。在商事立法方面,日本对公司相关规定采纳了英美法系,这主要是因为战后日本在美国托管之下,法律受到英美法系影响可以理解。对于日本民法的相关问题,我知之甚少,但法学家梁慧星对日本的研究较为深入,他的文章可以一看。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