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2001修正)第六条【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如果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可以视为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前结姻未登记有属于事实婚姻,受法律的保护,1994年2月1日未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1950年制定的《婚姻法》是我国建国后的第一部法律,当时的第四条规定,第四条 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
此法于1981年废止,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我们现在的婚姻法仍然是以此法为基础,又经过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一直规定: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