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如题所述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建设工地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地是指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场地或者待建场地。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绿化工程等各类工程施工,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第四条 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源头治理、属地管理、企业主体和损害担责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根据政府授权开展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及时发现、劝阻、报告区域内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组织开展建设工地扬尘污染的防治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设工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负有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依法受理、处理投诉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宣传。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建设工地扬尘污染的评估和防治措施,并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将建设工地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按时足额拨付;

  (三)明确施工单位的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列入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

  (四)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五)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应当对其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施工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配备相关管理人员,落实施工工地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二)建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公示制度,在施工工地出入口将工程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本企业以及工程所在地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在项目实施前编制防治扬尘污染费用使用计划,确保防治扬尘污染费用落实到位;

  (四)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处置协议,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废弃物等散装物料。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结合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并加强对施工单位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专项方案落实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时,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边界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土建工地、市政高架和道路施工等在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其围挡高度不能低于二点五米,其余区域的围挡高度不能低于一点八米;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场内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采用混凝土硬化或者用硬质砌块铺设;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

  (四)按时对作业的裸露地面进行洒水;四十八小时内不作业的,采取定时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超过四十八小时不作业的,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超过三个月不作业的,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五)对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围挡、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外围等部位,采取喷雾、喷淋或者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六)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干净;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并定时洒水;

  (七)施工作业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沟并及时清掏,确保泥浆不溢流;

  (八)遇到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作业、工程拆除作业,并在作业处覆盖防尘网;

  (九)其他应当采取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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