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单项第 17-32 名,团体第
9-16 名的出场运动员;
(二)全国少年锦标赛单项第 9-16 名,团体第 5-8 名的出场运动员;
(三)中国乒乓球俱乐部比赛
甲 A 比赛(或中国乒协主办的俱乐部第二级别赛事)总成绩团体第
9-12 名中在各站比赛中均至少有 1 场胜场记录的运动员;
2.甲 B 比赛(或中国乒协主办的俱乐部第三级别赛事)总成绩团体第
4-8 名中在各站比赛中均至少有 1 场胜场记录的运动员;
3.甲 C 比赛(或中国乒协主办的俱乐部第四级别赛事)总成绩团体第
3-4 名中在各站比赛中均至少有 1 场胜场记录的运动员;
4.甲 D 比赛(或中国乒协主办的俱乐部第五级别赛事)总成绩团体前
2 名中在各站比赛中均至少有 1 场胜场记录的运动员;
(四)全国 U 系列比赛
1.全国少年比赛南方赛区、北方赛区单项第 5-8 名,团体第 4-8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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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出场运动员;
2.全国少儿乒乓球锦标赛(决赛)(甲组、乙组)单项第 4-8 名,团
体第 3-8 名的出场运动员;
3.全国青少年乒乓球精英系列赛(甲组、乙组、丙组、丁组)单项
5-8 名,团体前 4 名的出场运动员;全国青少年乒乓球精英系列赛(戊组、
己组、庚组、辛组)单项前 4 名,团体前 2 名的出场运动员。
(五)全国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锦标赛(高中组、初中组)单项
第 9-16 名,团体第 4-8 名的出场运动员;
(六)全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乒乓球比赛(高中组、初中组)单项第
5-8 名,团体第 3-8 名的出场运动员;
(七)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
冠军赛)单项第 3-6 名,团体第 3-6 名的出场运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