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发票的单位名称与实际收款不一致?

我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一般纳税人。与客户的货物交易是真实的,每月根据提货单向客户开具普通发票。但我司在收款时,一些客户偶尔会用个人或者其他单位银行账户汇款,造成开具发票的单位名称与实际收款不一致,
1.这种情况税法允许吗?
2.若税法不允许,请问违反了哪条税法?

允许这种情况。

(1)税法上没有就此情况定性为违法行为,但根据规定,这样取得的发票,取得方不得用于抵扣。
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

(2)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拓展资料: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发票是指经济活动中,由出售方向购买方签发的文本,内容包括向购买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名称、质量、协议价格。除了预付款以外,发票必须具备的要素是根据议定条件由购买方向出售方付款,必须包含日期和数量,是会计账务的重要凭证。中国会计制度规定有效的购买产品或服务的发票称为税务发票。政府部门收费、征款的凭证各个时期和不同收费征款项目称呼不一样,但多被统称为行政事业收费收款收据。为内部审计及核数,每一张发票都必须有独一无二的流水账号码,防止发票重复或跳号。

参考资料:

发票—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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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3-30
这样情况经常会有的,业务员与会计人员交代清楚就可以,有时是另一家给付款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跟本就不可能与实际开票台头单位(付款单位)一致的。
第2个回答  2013-07-11
这种情况在实际操作中是经常碰到的,关键是记账的时候要对应着把往来记清楚,也可以请付款方或收货方出个函或说明书证明付款单位(或个人)和开票单位(或个人)属于同一单位或个人 。
第3个回答  2013-07-11
这种情况是不允许的,应以本单位账户汇款,或者要求客户写委托付款书,并加盖公章。
第4个回答  2013-07-11
这种情况税法是不允许,开票单位必须跟汇款单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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